首页>热门标签>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按照现行的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一般包括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法律要求和中央纪委要求实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中的经营性用地是特指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经营性用地具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条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根据现行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发布时间:2022-09-07 11:38:47 文章热度:677
        9月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这意味着土地流转市场空间广阔。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1-12-16 16:09:32 文章热度:52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2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将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拓展到农垦,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1-08-11 16:41:41 文章热度:7799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加农民收入,今天土流小编为大家解读一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条件和流程?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什么意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6-26 09:14:51 文章热度:1526
        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此次草案拟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同时对有关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等内容予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2/3村民同意有关征地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策等内容亦得到完善。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款中增加...[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3-05 08:41:14 文章热度:1257
        3月4日,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消息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的期限。通知明确,此前出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和自然资源部报告。>>推荐阅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6大注意事项不可不知!2021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后,收益咋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7-06 09:52:43 文章热度:4123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经在试点入市了,而其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成为了关键一环,那么具体有哪些政策呢?这个我们可以参看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来看: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2、哪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在符合规划、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4-16 08:46:15 文章热度:19981
        4月1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全文,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在海南全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不同权属、不同用途建设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统筹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类型土地的农民收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11日)海南建省和兴办经济特区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海南建省和兴办经济特区30周年。在新的历史...[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1 15:55:14 文章热度:6194
        南府〔2017〕47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8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24 09:33:26 文章热度:500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19 10:06:20 文章热度:990
        以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单独抵押,也就是可以转让,但是不能让它“生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融资创新业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能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坚持“四条底线”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2.耕地红线不突破;3.农民利益不受损;4.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成功案例浙江省德清县德中福木制品厂负责人章仿根依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成功从当地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到200多万,成为浙江德清发生的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宗”案例。此外,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28 10:01:18 文章热度:19517
        佛山南海推出多项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根据《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该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申请产业载体,且出让前后均可申请。其中,商服产业载体的宗地用途限制为批发零售、商务金融、不含酒店等住宿类的住宿餐饮等用地;工矿仓储产业载体项目宗地用途(不含采矿、仓储用地)、容积率、土地开发利用指标等须符合最新工业用地相关要求。政策还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并可转让、出租、抵押;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此外,开发单位不得以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名义进行销售宣传。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5 14:52:16 文章热度:254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济政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5 09:56:11 文章热度:8879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1日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13:52:30 文章热度:56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规范。《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两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11:20:39 文章热度:2031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4月1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2 10:09:49 文章热度:1938
        日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全文如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0:48:57 文章热度:1696
        近日这一改革迈出重要一步,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15个市(县)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试点?《办法》对适用地区、适用地类、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适用地区,《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如下图),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等。对适用地类,《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09:58:18 文章热度:724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央改革精神,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要求,中国银监会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相衔接的原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0:51:19 文章热度:838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0:03:03 文章热度:869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近日这一改革迈出重要一步,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15个市(县)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1.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试点《办法》对适用地区、适用地类、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界定。对适用地区,《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