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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但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相关审批手续、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等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想转让,就需要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这几个条件方可进行。

发布时间:2017-04-18 17:43:49 文章热度:35128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在当下很火,属于二手房买卖的一种,然而却存在很大问题,容易产生各种纠纷。现在房价飙升,很多购房者想到了去郊区购买农村的房屋,郊区农村房屋转让需要符合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条件,否则转让交易是无效的。到底哪些情况下可以转让宅基地房屋,哪些情况下属于无效的买卖?如果无效应该怎么办?本文将来分析以上问题。宅基地房屋转让有效吗?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16 10:22:41 文章热度:6791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从法律层面上讲,宅基地依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归村民集体所有。集体将宅基地分配给各家各户后,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附属设施。然而,村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有一定要求的,那土地确权后还可在同村转让宅基地吗?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共有;2)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村民自建房屋和其他附属建设,例如村民居住有关的厨房厕所院墙等等;3)我国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村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而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4)建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违章建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10 10:26:39 文章热度:1277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宅基地也是有条件和主体限制的,那重庆市丰都县宅基地转让有什么条件呢?一、买方的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买方必须是农村居民,且必须与卖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成员。这个条件你符合。二、卖方的主体资格。卖方必须对出售的宅基地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这块地本身确实是宅基地,可以取得权证,或者已经取得了权证;二是卖方对该宅基地确实具有使用权,有权对该宅基地进行处置。三、买方有无宅基地。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应遵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8 15:57:49 文章热度:2289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有关《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的议案。他的建议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二是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三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农民行使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蔡继明认为,《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规国家所有,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国有土地由国务院来代行土地所有权。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谁来代为行使呢?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2.扩大农村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6 11:09:01 文章热度:1170
        闸北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区北部,全境南北长约10千米,总面积29.19平方千米,全区常住人口为830476人。那么上海闸北区农村宅基地可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吗?具体详情如下。农村城镇化已经成为农村发展的趋势之一,可让农民离开家乡搬进陌生的城市,相信很多农村人并不情愿。对种地为生农民来讲农村是根本,若没有土地的农民将没有任何依靠。新农村的建设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现在的农村的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种地不挣钱,成了众多农民的心病,离不开的土地,离不开的根是农民的心病。如何保证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解决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还需要很长的路走。在《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1 09:25:12 文章热度:4035
        开封,简称汴,古称汴京、汴梁,为八朝古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1996年10月26日,原开封县(现改名为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村民董守年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村申请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屋五间。因儿子举家连同户口一起牵往烟台,他认为光儿子这一处就足够自己用了。2013年3月份,经村委同意,董守年和本村村民边振忠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以34000元的价格卖给边振忠。2015年12月份,董守年的母亲申秀花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遭到边振忠的阻拦。村委经调解...[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2 10:06:20 文章热度:1725
        武威市(凉州)面积3.3万平方千米,200.04万人是西北的军政中心、经济文化中心。家住武威市民勤县的何先生问小编:自己武威市民勤县没有宅基地证咋办?户口本和宅基地证有什么关系?宅基地能转让吗?对此小编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进行了解答。没有宅基地证怎么办?我国在农村合作化之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设房屋的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8 17:30:41 文章热度:28696
        农村宅基地是实行“一户一宅”的,那最新的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有哪些政策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最新政策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11 10:00:32 文章热度:6131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市民们并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是想转就转的,那农村宅基地哪些情况转让是无效的?转让后会有什么后果?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法律责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6 10:47:19 文章热度:947
        前一段时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允许进城落户人员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那么,宅基地可以转让了,村集体还能收回吗?而在此前,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村集体有权力收回符合相关条件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现在,问题来了,你的宅基地还会被收回吗?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9 09:27:03 文章热度:2745
        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出台的《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提出允许进城落户人员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那么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过程中,哪些问题值得重视?首先,我们来看看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申请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擅自使用。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非因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如果在主建筑外有其他空闲处,使用权人可以建造修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7 10:42:39 文章热度:28117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3 17:40:05 文章热度:2375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今日表示,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农村宅基地可有偿退出或转让了,那转让过程中要注意这些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申请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擅自使用。(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非因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如果在主建筑外有其他空闲处,使用权人可以建造修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也可以自由种植林木、花草、蔬菜。那么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1)...[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1 17:36:39 文章热度:834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表示,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土地供应可满足1亿人口进城落户用地需求。进城落户有偿转让宅基地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表示,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五部委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地挂钩机制的主要内容,并对文件精神进行解...[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6 10:01:54 文章热度:1345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什么呢?特征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5 15:54:58 文章热度:926
        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房,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6 16:26:11 文章热度:448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怎么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1)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第39条规定:“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30 11:27:59 文章热度:3058
        陈先生咨询,自己将村里的汪塘填平想做宅基地使用,可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究竟陈先生能不能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陈先生:村里的这个汪塘给垫好之后,怎么办理土地使用证?针对陈先生咨询的问题,市国土局调查后进行了回复。市国土局工作人员杨晓帅:陈先生咨询的汪塘在回填前后,它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汪塘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汪塘回填后,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做宅基地使用,应符合镇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在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还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依法批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5 16:35:42 文章热度:1158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宅基地取得是否合法?转让是否有效?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为我们解答这些问题。【详情】村民江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江某便与同村黄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江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黄某将款项支付给江某。当黄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黄某无法建房。黄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黄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1、江某取得第二块宅基地是否合法?2、江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3、黄某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1)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2:02:16 文章热度:988
        随着城市房价的暴涨,宅基地房屋的价值也越来为大家所重视,同时也使宅基地充满争议。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继承问题。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问题对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或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是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如果允许放开转让或抵押,可能导致农村土地都被流转出去,导致农民流离失所,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另一种意见认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民进入城市,也有不少城镇居民下乡购房,已经出现宅基地使用权向外流转的情况,特别是在城市附近或者比较发达地区。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应允许转让或抵押,或者对转让或抵押作出一定的限制,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