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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是经常会发生的一种活动,在我国,房屋买卖通常是要进行登记过户的,这样买卖行为才会生效。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房屋转让的问题。一般来说,房物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以买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对于受买人来说,如果不了解房屋转让流程,不知道房屋转让协议和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的话,就有可能会受到利益损害。房屋转让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的,对于房屋转让的双方来说,房屋转让怎么写?房屋转让怎么办理?房屋转让有什么费用?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了解清楚的。特别是如果对具体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转让注意事项并不知道或知之甚少,就很可能因为不公证或不清楚程序而遭受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15-12-07 17:35:06 文章热度:3326
        随着南充市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许多农户询问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向城市居民转让,对外转让有无政策规定。早在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限制政策仍无突破。所以,对于我市宅基地上的房屋对外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3-09-27 10:47:35 文章热度:1376
        来源:光明网   据笔者所在辖区全市两级法院统计,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审结城乡结合部农村土地房屋土地转让纠纷案件35、49、63件,呈逐年增长趋势。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主体多元化。多发生在村民之间,近年来,受让主体为城镇居民也较多。上述案件中发生在村民之间的有73件,占案件总数的50%,受让主体为城镇居民的有62件,占42%。另外有12件为城乡新建企业土地转让纠纷。农村房屋、土地转让多经熟人介绍,且有部分交易直接发生在亲戚之间,共有25件案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存在亲戚关系,占案件总数的17%。二是转让协议简单化。房屋、土地转让纠纷由单纯的口头约定向书面协议转变,但交易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5-16 14:52:42 文章热度:5983
        在上海,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房价高居不下,令购房族望而却步。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大家也急着想要了解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流程中的回购与转让是怎么回事儿。为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后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失效,由《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代替。随后又发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文件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两者针对经济适用房5年期限的回购、转让等内容进行了阐述。一、房屋回购㈠、回购条件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5 14:39:05 文章热度:13951
        外村人可以购买本村的宅基地房屋吗?法律当中的规定到底是否认可外村人购买宅基地房屋?通常来说,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关于外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8 15:07:36 文章热度:56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适用于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1-25 17:48:34 文章热度:7918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宅基地转让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房屋转让作出过详细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房屋转让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为了减少对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争议,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从法律应用层面及理论上、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适用问题的个人见解。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21 09:02:58 文章热度:2183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宁波市奉化区、杭州湾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8年5月18日,奉化区人民政府与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内容如下:奉化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奉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努力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预防市场局部过热和投机炒房行为。二、在主城区(锦屏、岳林两个街道)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4-08 15:11:39 文章热度:9002
        自从2008年至2018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那么,2018年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宅基地转让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房屋转让作出过详细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房屋转让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为了减少对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争议,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从法律应用层面及理论上、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解决农村房屋买卖法律适用问题的个人见解。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24 09:58:14 文章热度:17397
        住房转让手续费即是指房屋过户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费用。那么2018住房转让手续费是多少钱?最新政策是什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018住房转让手续费是多少钱?1、契税(买方支付)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7 10:42:39 文章热度:28117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2-15 16:33:10 文章热度:1142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08 16:31:37 文章热度:290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西安市高陵区处理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西安市高陵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妥善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努力解决房屋“办证难”问题,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和处理商品房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5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08 10:00:56 文章热度:973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安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福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安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房屋使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建制镇以及乡人民政府所在集镇规划区内各种所有制的危...[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8-14 09:56:09 文章热度:7604
        农村宅基地房屋因为其特殊性,在买卖时受到众多政策法律限制。谁有资格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屋?非农业户口买卖农村房屋真的无效吗?下面我么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并来分析一下。非农业户口的张某购买了刘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转手又卖给了非农业户口的杨某。这样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农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具体案例经过:1991年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的房屋院墙及地面附着物作价转让给张某,张某未居住就将该房屋转让给杨某。刘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无效。现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8-11 09:27:07 文章热度:1386
        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05 09:53:21 文章热度:7165
        农村房屋不同于城镇房屋,所以常有人会问: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不能随意买卖,限制较多。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相关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7 14:41:43 文章热度:1324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所以这种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3、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3 14:14:57 文章热度:2260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案情再现】甲与乙系某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80年代,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乙并实际交付使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进行了公证。现甲以法律禁止宅基地房屋转让为由,要求依法确认两人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而乙认为,其与甲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问题一: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自行处分宅基地房屋?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属性,村民在处分农村房屋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8 10:46:57 文章热度:13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权、房屋地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能够提交证据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05 14:46:03 文章热度:6641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推荐阅读:集体房屋可以过户吗?这类房屋有何买卖风险?...[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