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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由于土地用途的改变(如变为商业、住宅、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方式的改变(如播种农作物变为建造商品住宅、作为土地资源参与工业产品的生产),土地价格往往会成倍增长。 按照成本逼近法的理论,可以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等和土地增值净收益来确定,而其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即是土地权益价。简单来说,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应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土地增值率的大小可以根据样点地价的测算结果,参考前几年的出让、转让和估价资料,并结合专家的意见来确定,一般地,一种用途先确定级别的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一定的递减(递增)幅度来确定其他级别的土地增值率。

发布时间:2016-06-16 11:44:55 文章热度:1106
        山东省创新施行土地增值税:2016年以来,山东省地税局贯彻依法治税、便民办税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风险点,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创新施行了《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通过加强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有效促进了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一、推行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的目的近几年来,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和清算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源头监控还没有建立健全;清算职责和操作流程不明晰;清算政策不明确、基层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既存在执法问题,也存在廉洁风险,税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6 11:09:38 文章热度:1540
        关于2016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规程较原办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规程将原办法八章调整为十一章,新增了“项目管理”、“核定征收”、“税收优惠管理”、“清算审核期间及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监督管理”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5 16:37:49 文章热度:717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湖南省土地增值税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纳税人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相关情况,具体报送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实施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5 16:07:26 文章热度:958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认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土地增值税一、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二、办理时间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网上办税厅办理的,随时提交。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结。四、办理材料土地增值税申报所需资料: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报送:(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报送:(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5 15:30:11 文章热度:847
        文号:财税〔2016〕43号发文日期:2016-04-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四、个人转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5 11:05:35 文章热度:802
        文号:财税〔2015〕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5-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土地增值税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11:26:46 文章热度:1536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土地增值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11:20:39 文章热度:2033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4月1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2 10:09:49 文章热度:1938
        日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全文如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5:56:59 文章热度:6717
        问:非房地产企业整体购买了房地产企业的烂尾楼,继续完成建造、装修后用于出租。4年后,企业打算出售。该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成本该如何扣除:1、是否必须按评估值扣除?如果按评估值扣除,评估价是否包含装修费用?成新度如何确定?评估是否取得时重置成本价还是处置成本?2、如果不能提供评估结果,按购房发票及每年加计5%,继续建造及装修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5:54:33 文章热度:4054
        不少房地产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是单独计算土地增值税,还是与以前清算的收入合并重新计算。例如,原清算项目增值率20%,未全部出售,2010年出售剩余两套住房,收入200万元,对应成本50万元,企业是仅计算这两套住宅的增值率(约300%),还是并入原清算数据进行二次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并非项目销售完毕才开始清算。符合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5:44:52 文章热度:1355
        问:改造期间转让自有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6:25 文章热度:5772
        土地增值税始终是房地产企业的热门话题,近日,接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小产权房清算土地增值税吗?并且手里还拿着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我是惊呆了。基本案例为:大王村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决定由耀华房地产公司投资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开发一批新式住宅楼,立项手续已经办妥。双方协议如下:大王村享有开发完成的住宅楼40%,余下60%出售收入全部归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为此投资5000万元,房地产公司住宅楼销售收款8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已经缴纳,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房地产企业清算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小产权房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4:34 文章热度:3587
        问:我公司是位于某县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成本太高,2010年,公司领导与县城郊区的村委会签订协议,用一块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建设商品房,当地称"小产权房".现在,小区开发已近完成,开始出售房产,由于价格便宜,销售情况很好。县城地方税务局对我公司出售小产权房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小产权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1:17 文章热度:2804
        问: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底下车位使用权以收取使用费的方式,出租给部分业主,并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费分次按年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款。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转移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得扣除。部分省市规定签订合同并约定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18:42 文章热度:1145
        问:房地产企业有关收入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范围与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有何区别?回复:房地产企业收入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配套设施转让收入、代建工程收入、各种开发产品出租租金收入和售后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具体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收入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代建工程和劳务收入,商品房及周转房租赁收入,以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收收入。税法对收入范围的界定往往比会计准则要广,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即使会计不作为收入核算,税收上也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税法对收入范围的界定往往比会计准则要广,一切能够提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5:18:52 文章热度:1500
        问: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13年9月2日,我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7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5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利息支出为l0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我省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l0%.我公司营销部在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3500元/平方米;方案二: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3488元/平方米。请问,哪个方案对我公司更为有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3:55:53 文章热度:1458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2:08:15 文章热度:3576
        问:目前,据一些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反映,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相当麻烦,一般企业都难以计算准确。请问,应当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答:的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麻烦,但笔者认为,如果在计算过程中严格按照收入、扣除额和应纳税额的确认、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其结果也就能够得到准确无误。现将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一、收入的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实物收入,应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无形资产收入,应由专门评估机构确认成货币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外国货币,应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1:38:11 文章热度:3096
        咨询:个人在南京和上海分别有商铺,今需要把两处商铺都转让给他人,在哪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分别在南京和上海缴纳土地增值税。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需要分别向南京和上海地税局申报土地增值税。...[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