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热门标签>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是指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如果面临征收,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想要用划拨土地抵押贷款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6-01-04 15:51:09 文章热度:10209
        2015政府收回划拨土地补偿为多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04 15:43:28 文章热度:3971
        划拨土地能否用于抵押贷款?1、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但必须交纳抵押期间的土地出让金。2、需提供的申报资料:(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抵押申请;(2)双方的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3)双方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抵押合同(原件);(5)借款合同(原件);(6)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代码(复印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8)土地评估报告;(9)交纳土地出让金凭证。3、需缴纳的费用:他项权利登记发证的登记费、工本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1-23 11:36:27 文章热度:2679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国有划拨土地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是怎么样?要和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转让。法院处理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原则是怎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1-13 13:37:20 文章热度:2861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两种重要的形式,但很多人都弄不清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异同及联系。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区别、共同点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转为出让土地权。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区别1、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9-11 16:49:15 文章热度:8861
        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区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实践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方式并不少见,现行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问题上有诸多的分歧。一种司法规则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现行有效的国土资源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与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另一种司法规则认为,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26 14:12:28 文章热度:2052
        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怎样才能办理房产证?答: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应依有偿方式取得,即依出让方式取得。但在人多地少,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客观上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房地产市场发展本身也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经市、县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21 14:55:32 文章热度:146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1、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9 17:24:07 文章热度:1618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下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八个步骤1、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市、县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7 15:59:40 文章热度:812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在城镇土地评估中比较常见。划拨土地由于没有使用年限,且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般较大,部分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和建设,规划用途和实际用途都发生了变化,加上划拨土地进行抵押时存在着诸多限制条件,使该类型用地的评估比较复杂,测算难度也较大。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遵守土地估价的一般原则土地使用权抵押属于二级市场行为,但划拨土地没有经过一级土地市场,因而,当它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后,评估时就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但必须遵守土地估价的一般原则。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先将划拨土地假设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土地,并由此确定价格。只有在此假设前提之下,评估时才能符合替代原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7 15:49:21 文章热度:3454
        【案例】新绛县供电支公司(原供电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该土地为1993年以划拨方式取得,用途为工业,现在要将名称由供电局变更为供电支公司,用途仍为工业未发生改变。请问,如何办理变更登记?【评析】新绛县供电局1993年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工业,现在名称变更为供电支公司,用途仍为工业,可以进行名称变更登记。该变更情形属于自己变更给自己,可以按《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按《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47条的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7 15:39:59 文章热度:5544
        《物权法》、《担保法》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列入可以抵押的不动产范围。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除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权主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并不需要向国家支付对价,对应的其不能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这种立法背景下,相比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仅有特殊的规则,更是司法实务上的疑难。▌划拨土地使用权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我国处理房产和地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产和地产基于其物理属性不得不同时处分,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附属地上建设物一并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常态。1、划拨土地使用权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7 15:31:38 文章热度:5143
        湘国土资办发[2015]18号关于规范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促进省直管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直管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中央在湘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各部门投资设立并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本级党政群团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省编委批准成立并由省管理的各类事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4 17:17:08 文章热度:5604
        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拆迁中一般存在争议,在征收、拆迁中,作为征收方、拆迁方,一方面利用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土地法律政策不了解,另一方面为了满足私欲,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降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在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获得补偿之前,应该先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划拨和出让。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5-14 16:39:05 文章热度:3870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5-08 15:28:52 文章热度:373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操作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个阶段为登记阶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5-08 15:24:20 文章热度:1157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办理: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2-29 13:49:33 文章热度:1553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根据《意见》,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各市、县(市、区)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  《意见》规定,公办福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3:25 文章热度:2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1-19 14:25:43 文章热度:15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0-11 11:46:06 文章热度:1184
          新华网太原10月11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该市近日出台新的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补偿标准为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40%。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太原市近日制订了《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将不再另行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偿拆除;储备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拆迁安置。  对于困难企业,太原市也加大了补偿力度,除按上述标准支...[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