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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土地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名称、地质、四至、地号等。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其中中国现行土地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通过发证,使土地使用者行使正常权利,国家对侵犯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因为土地证书又分为国有土地证书和集体土地证书,那么关于办理土地证书的流程是什么呢?

发布时间:2016-11-18 09:42:10 文章热度:5873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土地证书的办理程序是什么?如果一个村两家的二代土地证书上有一块地重复了引起纠纷怎么办?怎样防止土地登记重复发证?土地证书办理程序: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05 16:37:13 文章热度:1920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确权必看:土地确权发证全过程!土地权利申请人需提交:(1)权属来源证明(2)单位设立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出让合同、出让金等规费缴讫证明、土地部门出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8 12:00:58 文章热度:9108
        最新最全的农村常用土地法律法规集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4 14:35:19 文章热度:4110
        2016年最新土地登记规则参考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年《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发文文号】:国土[法]字第184号【颁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2-28【施行日期】:1996-2-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4:09:11 文章热度:9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4:50:35 文章热度:6352
        2016年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2 16:11:04 文章热度:85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就2016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下发,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2016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土地行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4 16:00:34 文章热度:642
        1、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划拨土地转出让地需要办哪些手续,费用大概需要多少?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是按现行土地评估价的70%收取,因评估地价由中介评估机构确定,因此,现不能准确计算出出让金补交费用。3、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的范围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09:37:33 文章热度:1044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09:16:24 文章热度:946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周政[200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三日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审查确认、登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4:52:15 文章热度:850
        (2001年7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1:11:34 文章热度:739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在2003.09.15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09:40:40 文章热度:868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6:31:54 文章热度:785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慧晏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6:18:26 文章热度:871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鲍志强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设定、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5:33:39 文章热度:745
        (2002年9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6:30:28 文章热度:910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6:24:58 文章热度:1636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籍发〔2006〕0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一)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23:11 文章热度:883
        《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是1994年3月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法规。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所产生的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第三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4:47:33 文章热度:109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业经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四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省长张左己2004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产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确认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