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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过不断修订,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另外,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发布时间:2017-11-29 15:26:26 文章热度:5752
        蓝田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陕西省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扩建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第四条 蓝田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28 15:49:53 文章热度:1194
        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5〕56号《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房屋和庭院等)的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24 16:32:56 文章热度:2079
        2017贵阳市南明区、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宅基地管理新规你清楚吗?根据日前贵州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我们可以得知,要求切实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促进新农村建设,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农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不少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15 15:13:52 文章热度:4671
        常州是一座有着32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地处江苏省境南部,位居长江之南、太湖之滨,处于长三角中心地带,与上海、南京两大都市等距相望,与苏州、无锡联袂成片,构成苏锡常都市圈。常州全市面积4373平方公里,拥有着广大的农村地区,水稻单产连续13年保持全省第一。那么,常州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怎么规定的呢?由于常州市没有出台专门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因此参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有关宅基地的规定,该政策在常州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溧阳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有关宅基地的规定如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14 16:26:38 文章热度:1183
        湘潭市,简称潭,因盛产湘莲而别称“莲城”,又称“潭城”,是湖湘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中国红色文化的摇篮,有“小南京”、“金湘潭”的美誉。这里一起来看看湘潭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如何做好宅基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今年,湘潭将此项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率先在宅基地管理中迈出了自己的步伐。转变政府职能审批权力下放简政放权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也是加大“放管服”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2 12:02:20 文章热度:5794
        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2017年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相关规定、明确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并明确了宅基地报建流转标准。通知指出,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用地申请和审批;统一、公平、公正地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监管,有力推动农民建房、村庄建设的合法化、有序化和规范化。明府办〔2017〕151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农民建房、村庄建设工作合法有序规范开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7 09:36:03 文章热度:3502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在此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我市2017年8月29日出台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17〕74号),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这个《办法》的有关情况。一、出台背景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件事历来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18 08:53:51 文章热度:3558
        宁夏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原有宅基地审批模式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规划计划管理方式,规范审批流程,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通知》明确,对农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用地指标从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专项用于宅基地审批,确保农民建房用地应保尽保。同时,将宅基地占用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政府,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对占用农用地的,改变现有必须审批到户的方式,采取“定量不定位”方式每年分两次集中将指标批准到县,由乡(镇)政府落实到户后向自治区国土厅报备用地信息。《通知》强调,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07 11:35:16 文章热度:776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农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不少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坝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农民建房缺乏规划、农民违反规划建房、违法占地建房等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不同程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为切实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促进新农村建设,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一)加强村庄规划编制,优化空间布局。各县(市、区、特区)要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规划成果和村庄建设基础,在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以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8-11 10:36:48 文章热度:1427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山东沂南县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出台了三项措施,做到合理、有效利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1.优化镇村空间布局,合理利用农房指标,支持中心村通过增减挂钩、易地搬迁等多种渠道加强农村社区建设。2.实行计划管理,分类审批,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村庄,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山坡荒地审批宅基地;县城和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审批到住宅小区,不再审批住宅小区以外的宅基地。对列入撤销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一律停止审批;对住宅小区、增减挂钩安置区建设多层住宅(楼房)的,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31 14:27:51 文章热度:58364
        我国农村土地大而分散,在管理上比较困难,不少农民朋友们反映说自家土地出了个什么事一般都只会找村委会,但是有的地方村委会也没几个明白人,导致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问题。的确,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部门一样吗?这些问题确实困惑着很多人,而且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出现“真空”的地区也不在少数,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20 10:33:22 文章热度:5819
        江山市是浙江省衢州市代管县级市,地处浙闽赣三省交界,是浙江省西南门户和钱江源头之一。江山市土地面积2019平方公里,总人口61.09万,现辖12个镇5个乡2个街道、292个行政村13个社区。日前,就农村宅基地管理“户”认定的相关问题,江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目前江山市户籍制度正在改革,许多农村村民正在办理分户手续,请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户建房有什么规定?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问:“一户一宅”规定中“户”的概念与公安户籍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03 12:01:25 文章热度:1176
        农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都是以农户为基本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农村实行的又是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很多“难题”分户就可以解决。但农民在实际的分户过程中,很多情况分不了,这是因为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和国土部门的宅基地审批之间互为前提关系。对于很多想分户的农民来说,普遍面临的困境就是: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宅基地)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这就成了证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农村分户分不了。很多农民也就干脆不分户了,直接开始在其他的地方开始建房。土地确权时,问题就出来了。这种很明显就成了一户多宅啊。怎么办?原来中央没有出台明确的细则,很多地方就根据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6-26 08:42:00 文章热度:5530
        5月28日,湘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重心逐步前移,一项项任务排上改革的时间表,一项项制度创新勇闯改革的“深水区”,一项项审批权限下沉基层,掀起了湘潭深化宅基地管理改革的浪潮。权力下放权责对等简政放权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也是加大“放管服”改革的举措之一,在本次出台的《通知》中,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首当其冲。《通知》规定,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湘潭县、湘乡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31 08:38:06 文章热度:5291
        《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4月10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申请户资格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24 17:36:14 文章热度:2301
        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合法使用或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居)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申请户资格确认及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宅基地申请户资格初审及宅基地划定工作;村(居)民小组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21 16:36:40 文章热度:4569
        近日,池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宅基地选址、审批、退出调剂、手续完善、监管等五个方面作出全方位的规定,创新了管理机制,此举标志着池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正式步入了新阶段。城里人能不能到农村买地建房?《意见》给出了否定答案。申请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户。农村居民将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依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14 10:33:49 文章热度:1844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9 17:30:55 文章热度:2947
        大连,别称滨城,拥有114个乡镇,那么在大连市针对宅基地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呢?房屋产权调换分两种,一是用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证的房屋(以下简称原有证房屋)等面积调换安置楼房,二是分户安置。给予征收补偿的房屋须持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持有人要和户籍相符。坐地户的原有证房屋面积兑顶应安置楼房面积,原有证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可以用宅基地内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定的一等附房折半顶足人均18平方米。原有证房屋和附房兑顶安置楼房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差价;原有证房屋兑顶安置楼房剩余面积按原有证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楼...[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7 10:01:08 文章热度:1273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22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总则、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宅基地申请、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宅基地退出与流转、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该办法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坚持“一户一宅、不超限额、拆旧建新”的原则;审批必须“四公开、四到场”,即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提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民在保留生产生活所需住房的前提下,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