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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土地

       四川,简称“川”或“蜀”,省会成都,位于中国大陆西南,长江上游地区。四川位于中国大陆地势三大阶梯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即处于第一级青藏高原和第二级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带,高低悬殊,西高东低的特点特别明显。西部为高原、山地,海拔多在3000米以上;东部为盆地、丘陵,海拔多在500~2000米之间。四川土地资源可分为四川盆地、川西高山高原区、川西北丘状高原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米仓山大巴山中山区五大部分。四川土壤类型丰富,共有25个土类、63个亚类、137个土属、380个土种,土类和亚类数分别占全国总数的43.48%和32.60%,并且土壤颜色以紫色为主。近年来四川加快土地征收力度,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那么四川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呢?

发布时间:2016-06-23 16:29:43 文章热度:1437
        近日,汶川县农业部门深入威州镇七盘沟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让老百姓持有土地经营权证,可以通过出租、转让、入股、抵押贷款等形式使权证发挥作用,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农村,有效地解决农村产权虚置问题,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土地确权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的要求,所谓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工作是指: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从根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6:37 文章热度:2898
        四川省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中...[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0:10:28 文章热度:413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8号各市(州)、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现将《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8日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6:40:50 文章热度:1383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开发某个地区,必涉及到征地,那么泸州征地、拆迁有什么赔偿标准,以下小编给你们整理了几点须知: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2、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注意:每个地区的年产值不一纳溪、龙马潭、江阳区年产值:1870元泸县年产值1720元合江年产值1580元古蔺、叙永年产值1450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6:17:45 文章热度:209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5 17:06:57 文章热度:1240
        第一条 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03:52 文章热度:2892
        1.2011年5月10日发布2.川办函(2011)10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4:31:20 文章热度:994
        四川省国有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川国土发[1995]165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程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规范化的土地市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我省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变更及其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适用于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全省土地使用权登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7 16:42:44 文章热度:146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土地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尤其珍贵。管好用好土地,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社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成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土地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6 13:37:23 文章热度:2161
        (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5:48:27 文章热度:43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自贡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意见。二、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5:39:25 文章热度:1796
        (一)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本年度省厅下达自贡市2014年土地利用和管理数据统计市2014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914.07公顷,含农用地900.76公顷(其中耕地621.81公顷),截至目前,实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02.50公顷,含农地488.04公顷(其中耕地336.47公顷)。全年未下达增减挂钩指标,使用了2009年以来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指标29.82公顷。 (二)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今年第四季度全市上报省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27批次,面积400.24公顷。全年上报省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49个批次,总面积892.90公顷。今年第四季度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项目16个,新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0:58:58 文章热度:1731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依法、规范、有序、稳妥进行,促进阿坝州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土地流转的重要性随着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的推进,土地流转规模化、流转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多元化趋势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有序进行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进行,把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3 14:36:23 文章热度:3786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等六部门关于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72号)和全省确权登记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宜宾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目标任务、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 确权登记工作由省统筹安排,市上指导,县(区)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经测绘与实测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5:26:59 文章热度:1997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春乡土地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绵阳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新春乡土地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备案和农村用地审批1、村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新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春乡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在规划区外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在道路控制线、水工程管护范围、电力、电信、广电设施保护区内建房。2、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人均30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5:10:27 文章热度:1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县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0:59:48 文章热度:27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市区和东坡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区域范围以2012年10月省政府批准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一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以一环南路、苏湖路与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一环西路、通义路、文忠路、眉州大道西三段、玉屏街至阜成路交界以东,北面以阜成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24元。 二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0:49:15 文章热度:406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划拨目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09:38:11 文章热度:7607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建立和完善地价体系,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了南充市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城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的通知》(南府函〔2015〕1号)同时作废。附件:1.南充市城区基准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0:01:12 文章热度:225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者取得的土地(不含林...[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