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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民法理论,登记是一项法律规定,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除了物的权利人之外,其他人均为权利已义务人,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土地确权登记进度,具体流程参考当地政府颁发的

发布时间:2016-05-11 14:27:35 文章热度:743
        土地登记的依据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一)实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9 17:24:15 文章热度:1127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土地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一、受理方式和主办科室: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以下简称国土局窗口)受理,地籍科主办。二、办理程序: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09:37:33 文章热度:1044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09:16:24 文章热度:946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周政[200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三日周口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审查确认、登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7:04:12 文章热度:847
        《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4:52:15 文章热度:850
        (2001年7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1:11:34 文章热度:739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在2003.09.15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09:40:40 文章热度:867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设定、变更、注销和核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6:31:54 文章热度:785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慧晏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6:18:26 文章热度:871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鲍志强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设定、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5:33:39 文章热度:745
        (2002年9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登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5:21:21 文章热度:822
        《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业经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5:12:29 文章热度:1096
        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4:34:00 文章热度:1073
        我国土地登记的定义和类型: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的类型: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6种。土地总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以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6:24:58 文章热度:1636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籍发〔2006〕0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精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一)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5:09:45 文章热度: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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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6 11:52:41 文章热度:806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元月二十三日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23:11 文章热度:883
        《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是1994年3月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法规。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所产生的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第三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00:53 文章热度:815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邵占维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包括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0:38:50 文章热度:819
        事项名称颁发土地使用证事项类别办事服务项目(行政确认)办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受理机构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承办)决定机构县人民政府办理条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宗地名、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程序1、地籍调查;2、申请;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证书。办理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收费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表格下载/监督检查茶陵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