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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定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合格后的土地,农户才能安全放心的去流转土地,建宅基地、建房等,并在房屋征收时获得一定的补偿,那土地流转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土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5 15:51:19 文章热度:6865
        土地,我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从来不是拥有权。可是土地是有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年限也不同。从40年,50年到最高的70年。那么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是什么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我们的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吧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土地从开发商取得了证件那一日便开始计算的。最高使用年限仍是70年2、商品房用地,即宅基地,全国统一执行土地的年限为70年3、工业用地,包括厂房,工业园等。全国统一执行土地的年限为50年4、公益事业性用地的全国统一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如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地5、娱乐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1-15 13:39:36 文章热度:2966
        2012年7月1日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一部法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置方式做了专门的规定。那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有哪些重要的规定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0-26 15:06:48 文章热度:2511
        10月22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并对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作出规定。一、“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为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2、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3、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7-18 15:55:05 文章热度:12192
        2018年7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相比起2015年3月实施的原规定,《新规定》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补助等方面,都有新变化。附原文内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7-06 11:47:35 文章热度:11857
        土地是村庄以及村庄打开的必备资源,却少土地农民朋友将丢失脱贫致富的底子,所以关于土地无论是农民朋友仍是国家都非常重视,并且为了确保农民的土地国家也在不断推动土地确权挂号作业的打开,将村庄土地的权属联系、权属性质进行细分确认,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分配对土地进行调查、权属核实、挂号注册之后未农民朋友公布土地确权挂号证书,确保其土地权益,可是并不是村庄的悉数都会进行确权挂号,以下四类土地将不能确权挂号!1、未被开荒的“四荒地”四荒地首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运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由于未被开发运用,而没有承包运营主体,所以不可以进行确权挂号,一同假设农民朋友私行开荒的“四荒地”也不可以进行确权挂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6-27 11:11:56 文章热度:2287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是中央一贯要求。那么农村土地怎么进行集体流转?国家有什么政策规定?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提出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脱贫。江苏省出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24 17:27:37 文章热度:27191
        近日有网友咨询:父亲因为心机梗塞死亡了,家里还有5亩地,请问一下人死了土地怎么办?去世后销户土地归谁?遗留土地国家是怎样规定的?老人去世后销户土地归谁?归集体所有,会收回去。老人去世后耕地归谁接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10 11:34:21 文章热度:46910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那么民办学校的土地归谁?属于什么性质土地?现在为大家整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最新有关规定如下:一般民办学校土地是贵政府管的。办学用地的性质应该是教育用地,是可以政府划拨的,村委会没有批准的权利,但需要先跟村委会协商同意后报县级国土部门批准,而且还需要符合规划部门总体规划。什么是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对此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民办学校土地性质属于其他产权。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09 14:49:31 文章热度:2250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河池宜州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规定的通知。其中自建房因旧房重建,规划调整需占用零星国有土地的,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面积在20㎡以下的,授权区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占用零星国有土地5㎡以下的(含5㎡)按宜州区基准地价全额收取,5㎡以上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以评估价全额收取。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州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规定的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4-25 17:37:24 文章热度:1493
        近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湖政办发〔2018〕21号),货币资金不低于征收补偿金额预算的2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4-24 16:39:21 文章热度:4151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的这种想法是很多普通民众已经形成的固有概念了,尤其是农村的宅基地有很多几乎是从祖辈这一代就开始居住了,所以就导致有些老人们在想要把集体土地使用证按照个人的私有财产让子女们依法继承。因此才会有人开始关心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一、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4-19 09:12:44 文章热度:6116
        2018年4月13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亳州补偿安置方式共有两种: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此外对优惠补助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另房屋面积计算、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的细项、征收奖惩措施等也有明确的规定。附政策原文内容: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亳州市中心城区老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亳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3-29 09:49:23 文章热度:10914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那么土地被“以租代征"后,如何维权?最新相关管理规定如下:这里要搞清两个问题,一是二轮承包,二是“以租代征”。一、土地二轮承包(1997年中央发文,以后多次重申30年不变)时,你与你儿子户口在该村不?你与你儿子承包了土地不?如果没有承包,老实说,你不能享有有关承包权。也就是说,这些土地的收益,与你无关。二、“以租代征”严格说来,就是土地违法行为。“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3-15 09:45:31 文章热度:6480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月14日发布了《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的规定》征求意见公告。公告对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助、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助、住房征收保障等多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规定。一、搬迁补偿征收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24 15:54:27 文章热度:1088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7〕120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19 15:14:58 文章热度:2565
        关于印发《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8日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土资发〔2017〕2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本规定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基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17 11:13:48 文章热度:1595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227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9日象山县加强闲置土地盘活利用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双突破双驱动”战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宁波市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10 10:26:28 文章热度:7592
        无论是购买房屋还是流转土地,都需了解土地的使用年限,而现实生活中,70%的购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之间的不同概念,使得入住的房屋存在着“产权期限缩水”情况。那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是怎样规定的?一、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09 13:33:14 文章热度:9853
        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2018浙江省土地征收最新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3月底前对征地公告格式进行修订规范,预防和减少征地行政争议。规范征地方案公告内容。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审核同意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征地方案编制的征地实施方案后,被征土地所在市、县(市)政府应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批准文件、被征土地位置、征地补偿登记期限等予以明确告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5 10:21:33 文章热度:1726
        鸡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鸡政字〔2017〕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现将《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鸡泽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