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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另外,在宅基地征地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中,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的。因为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发布时间:2016-04-26 13:24:21 文章热度:4047
        1.2011年4月10日发布2.青政(2011)2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青海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03:52 文章热度:2892
        1.2011年5月10日发布2.川办函(2011)10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09:46:15 文章热度:1593
        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施行为了规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征收补偿条例。第一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第二条【评估机构的选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7:05:12 文章热度:12101
        1.2011年4月18日发布2.黔府办发(2011)5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贵州省实际,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4:57:37 文章热度:8326
        1.2011年8月2日发布2.桂政电(20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1:17:50 文章热度:1402
        1.2011年2月17日发布2.闽政办(201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福建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0:53:28 文章热度:1753
        1.2011年4月14日发布2.赣府厅字(201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西省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人人心。要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5 10:14:03 文章热度:2210
        1.2011年4月29日发布2.湘政办发(2011)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经湖南省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作了重大调整,明确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范畴,规范了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5:09:21 文章热度:964
        1.2011年5月4日发布2.鄂政办发( 201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4:09:38 文章热度:2370
        1.2011年8月3日发布2.浙政发(2011)57号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建立健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现结合浙江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条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3:31:11 文章热度:8247
        1.2011年4月7日发布2.皖政办(201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加速推进安徽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1:11:53 文章热度:1055
        1.2011年7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2.苏政发(2011)91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四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0:45:01 文章热度:2352
        1.2011年5月4日发布2.鄂政办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征收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6:07:40 文章热度:1521
        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施行为了规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征收决定条例。 第一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4:40:24 文章热度:6157
        1.2011年6月30日发布2.内政办发(2011)6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条例》,同时废止了《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4:02:25 文章热度:8008
        1.2011年5月4日发布2.吉政办发[20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吉林省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吉林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条、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公共利益的确定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二条、房屋征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作出规定。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3:15:30 文章热度:6828
        1.2011年9月1日发布2.辽政办发(201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辽宁省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通过政策解释、咨询答疑、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1:12:27 文章热度:2610
        1.2011年6月1日发布2.津政发(201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国家和我市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按照已经公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6:38:02 文章热度:1476
        河北省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征收决定条例:第一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及时公布。第三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6:23:58 文章热度:3320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房屋估价条例。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其他区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