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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同,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发布时间:2016-12-27 17:42:22 文章热度:1737
        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该有谁来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既然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则缴纳义务人就应当是占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5 11:39:50 文章热度:549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占补平衡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并在我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5 11:33:35 文章热度:1857
        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广西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并在全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通知》明确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是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09 13:44:45 文章热度:1655
        浙政发〔2000〕292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内涵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具体条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二、收费标准杭州、宁波、温州等3...[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06 14:20:36 文章热度:5144
        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必须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必须交纳复垦费。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附: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02 16:29:41 文章热度:1363
        2016年6月29日,连云港市物价局对耕地开垦费收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3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据悉,本次调整是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361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同时,文件规定征收比例作如下调整: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均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的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此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附:连云港,简称“连”,古...[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2 17:32:22 文章热度:7389
        河南省2009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9:56 文章热度:4139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参考2010年8月13日发布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湖南耕地开垦费分为四个等级,一等以长沙为代表,水田2.4万元/亩,旱田1.6万元/亩;二等以常德为代表,2.2万元/亩,旱田1.4万元/亩;三等以吉首为代表,2万元/亩,旱田1.2万元/亩;四等以安化县为代表,1.6万元/亩,旱田1万元/亩。(湖南有长沙、湘潭、株洲、郴州、衡阳、邵阳、永州、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常德、娄底、益阳、怀化、岳阳14个地级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10〕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2 16:18:26 文章热度:3031
        广东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广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为20元;县级市辖区内15元;县辖区内10元。(广东有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汕头、江门、茂名、肇庆、湛江、梅州、汕尾、河源、清远、韶关、揭阳、阳江、潮州、云浮21个地级市)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和加强我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合用管理,确保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2 16:07:47 文章热度:3764
        安徽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以合肥市为代表的9元/平米;以淮南市为代表的8元/平米;以宁国市为代表的7元/平米;以绩溪县为代表的6元/平米。(安徽有合肥、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等市) 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原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2 15:46:31 文章热度:22889
        按照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成本调查结果,对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定额标准,其中苏北地区为30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40元/平方米,苏南地区为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江苏有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13个地级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由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5 10:36:06 文章热度:7102
        从陕西省农业厅种植业处获悉,“十三五”期间,陕西省将实行用地养地结合,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每年拿出总耕地面积的2%——约100万亩耕地,以财政补贴形式,在陕北和渭北进行休耕轮作,以恢复地力。以下是陕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征地工作办法:一、陕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陕国土资发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认真落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陕办发[2014]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6 14:13:35 文章热度:2935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宜春市采取严格措施保护耕地,制定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科学合理调剂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确保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含省直管县)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1 17:21:50 文章热度:2136
        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能收取耕地开垦费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缴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规定,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1 10:00:32 文章热度:10240
        湖南省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以下是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最新标准湖南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都要按规定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除外。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30 11:16:09 文章热度:14093
        河北现有耕地9806.6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4.67%。河北省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以下是河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河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指出,我省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9 17:32:51 文章热度:5451
        随着江苏省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下是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一、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新标准: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江苏省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成本核查的基础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期出台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标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6:43:09 文章热度:4471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国土资发〔2015〕11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认真落实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陕办发[2014]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占优补优”的要求,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地力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1:30:02 文章热度:347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复垦规定》、《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缴,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7:29:31 文章热度:2809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江苏省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成本核查的基础上,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通知要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更好地体现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有利于形成...[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