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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同,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发布时间:2016-05-26 10:14:24 文章热度:1402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2 16:01:55 文章热度:4855
        根据市局《全市国土资源系统2012年纠风工作要点》要求,就我市十一五期间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及2011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十一五”期间各类补充耕地项目情况。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实施并纳入本次督察的各类补充耕地项目141个,建设规模20578公顷,实际新增耕地面积5471公顷。其中占补平衡项目107个,规模7448公顷,新增耕地1713.4公顷;置换项目12个,规模54.8公顷,新增耕地52.6765公顷;使用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两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5个,规模1111公顷,新增耕地280.7公顷,用于占补平衡的194.18公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1 15:48:20 文章热度: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5:10:28 文章热度:4254
        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4-01-24 11:10:31 文章热度:90
        近日,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表示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那2024年福建三明永安市耕地保护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如何处罚?一、2024年福建三明永安市耕地保护最新政策是怎样的?1、严禁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矿、取土和堆放固体废弃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通道和从事非农建设。2、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林果树和挖塘养鱼,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产品生产。3、责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3-12-26 09:37:32 文章热度:323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可能指的是一种农业发展模式或理念,强调在农地利用上不仅仅限于种植粮食作物,也包括其他非农业产品的生产。下面带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禁止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1)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2)永久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3-04-04 17:17:04 文章热度:394
        基本农田作为国家耕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农田被严格保护,并规定不得建设其他类型用地,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墓建设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那基本农田能不能建公墓?占用耕地怎么处理?一、基本农田能不能建公墓?不能。因为根据最新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表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基本农田上是不能建公墓的。而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如果村民不清楚自家的土地是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3-06 09:40:14 文章热度:5889
        日前,经广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老项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缴纳标准及缴纳主体,并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提出了具体要求。耕地占补平衡一直以来是重大交通项目难点问题。这次印发的《措施》共三大项,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加速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针对“老项目”采取“老办法”。《措施》提出,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老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按照一般耕地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最高4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3-05 15:25:48 文章热度:388
        耕地占补平衡一直以来是重大交通项目难点问题。这次广西印发的《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共三大项,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加速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广西出台三大措施解决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难题日前,经广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落实重大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若干措施,明确“老项目”“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缴纳标准及缴纳主体,并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老项目”采取“老办法”。《措施》提出,桂财税〔2019〕35号文件印发前,“老项目”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7-06 09:27:32 文章热度:21395
        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哪些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规范我省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6]12号),对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及报批材料作出了详细规定。上述文件均已在互联网主动公开,可从网上获取具体信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就目前而言,我国实行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大体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3-28 09:57:15 文章热度:44946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这样一则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公布了以下两项新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其内容用一句话介绍就是:耕地指标可以在国家统筹管理下跨省“买卖”、深度贫困地区多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国家统筹管理下“卖给”帮扶他们的发达地区换句话说就是:“地票”制度推向了全国。耕地指标从发达省市向人口密度低、有开垦潜力的省区转移,而建设用地指标从偏远的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发达地区可以突破耕地红线和规划建设用地的约束,向落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3-26 16:28:45 文章热度:436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第三条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2-26 17:29:45 文章热度:1703
        为改善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聊城东阿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7]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聊政机发[2017]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改善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从东阿实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23 15:13:43 文章热度:2886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必须保护好。近年来,我县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依法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途径不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加大,加上体制机制的约束,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23 14:24:43 文章热度:3115
        为实现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市下达我县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年度指标计划顺利完成,促进用地报批和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先补后占,切实维持耕地占补平衡,积极推进补充耕地储备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并努力做到占补有余。二、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年度指标计划3100亩,其中:市本级旱地500亩;县本级旱地1000亩、旱改水1100亩、水田500亩。三、组织领导...[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23 10:43:58 文章热度:886
        荆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充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耕地占补平衡补改结合工作。各地要本着优先垦造优质水田的原则,按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通过增加灌溉水源、完善沟渠布局等工程技术措施,将具备水田、水浇地资源条件的旱地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4-19 09:29:32 文章热度:47033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4 10:25:33 文章热度:3591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1月9日印发并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4 09:05:09 文章热度:1309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23 10:13:46 文章热度:1528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徐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有关问题。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落实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执行“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制度,用地单位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办法》共三十条。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程序、竞价规则、指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主要内容。目前,市国土资源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操作指南,将于近期发布实施。同时,徐州市第一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也将于近期启动,相关资料和公告等信息可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等媒介查询。...[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