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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同,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发布时间:2016-10-09 09:18:08 文章热度:12863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05 10:53:01 文章热度:10471
        一、《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文物,甚至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简称18号文)中强调,“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7 09:04:08 文章热度:817
        2016年7月13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一律以补充耕地指标数的10%奖励农转用指标,一律以新增耕地总数的10%进行省级提留,加快推进各类重点项目建设,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推动实现中央和省关于“调转促”战略目标。安徽厅提出,自2016年起,凡为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一律按照所提供补充耕地指标数的10%奖励农转用指标。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自2016年起,各地上报验收确认或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一律按项目新增耕地总数的10%进行省级提留,划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库,专门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9 09:31:34 文章热度:1235
        文件:十政发[2000]6号 第一条为贯彻新《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强化十堰市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是实施耕地开发,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保证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开发专项管理资金的协调、划转和监督。第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7 13:36:56 文章热度:85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4:50:18 文章热度:5411
        我国针对土地管理问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随着《土地管理法》的几次修订,立法思想也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保护建设用地供给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保护耕地为主;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转为集约利用;土地管理方式由“限额审批”转变为“用途管制”;从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为主转为上级对下级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专门列出一个章节,第四章来强调耕地保护,在1997年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中还增加了“破坏耕地罪”,进一步强化了耕地保护的法律地位。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1:44:57 文章热度:3381
        一、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内容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具体的责任者是: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1 14:39:02 文章热度:3950
        按照我国“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多数地区耕地指标已严重不足,如何在增长的同时,又实现合理用地,对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途径有哪些?实证基地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跟踪监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土地实证基地专门设置了耕地占补平衡专题,实证基地涵盖了四川、湖北、浙江和江西4个省份耕地占补平衡典型县域,兼顾了耕地后备资源不同禀赋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实证基地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补充耕地总量及来源结构、补充耕地的质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等级、新增耕地为水田或经过多年投入开发转变为水田的总量,耕地开垦费标准及新增费标准、耕地占用税标准及征地补偿区片价标准,异地占补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在基地的运行情况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1 13:49:49 文章热度:26241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分析预测市及各区非农业占用耕地量,并协商确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价格,现在将各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及价格下发。一、贵州省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的具体做法贵阳市耕地占补平衡主要途径是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对已完成验收并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行三级管理:省厅直接投资项目获取的新增耕地指标进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用于国家及省上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50%、县(区)50%的比例分别划入市、县(区)两级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8 15:59:06 文章热度:103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为此专业人士对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做了重要解读。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指县(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安排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先行开发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我们将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在储备库中登记管理起来,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这个储备是在哪里储备,就是将新增加的耕地用指标的形式储备在“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中,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7 10:59:20 文章热度:3624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6:03:03 文章热度:1098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区县(自治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3:20:25 文章热度:2056
        温政办〔2015〕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垦造耕地、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耕地保护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和《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严格立项选址。土地整治项目必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1:11:30 文章热度:1532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耕地保护,强化占补平衡,坚守耕地红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毫不动摇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李克强总理指出:“粮食安全的根基在耕地,守住耕地红线要多管齐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3 10:40:20 文章热度:1952
        温政办〔2010〕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确保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百万”造地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建设项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5 13:59:01 文章热度:138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有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结合本地实际,坚持耕地质量等级从高到低、优质耕地农用为先,由大到小,由近到远,覆盖全部优质耕地的要求,把城市周边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充分考虑本辖区规划发展布局,认真做好基本农田地块调整和落实,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永久保护标识牌,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监督体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6-25 09:44:42 文章热度:523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有序推动土地流转以及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是当前我国土地问题的核心,也是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三大挑战,更是全社会应该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厂房水库“变耕地”:占补平衡“失衡”知多少  在一处复垦耕地上,石阶、水渠等农田水利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看起来是块标准农田。但庄稼长势很差,洋芋、小葱、芋头、土豆都打着蔫儿。村民告诉记者,虽然这块复垦耕地路渠沟修得很好,符合复耕标准,可实际上没水源,根本不适合耕作。  这是记者近日在重庆某地采访时发现的情况。重庆市占补平衡工作,在全国都属规范,建设用地一律先补后占。然而“占优补劣”仍然未免。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4-01-26 16:01:39 文章热度:94
        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面带来西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全面规划、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利用、绿色发展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1-08-06 09:40:03 文章热度:2962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43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此土流小编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逐条进行了对照整理,供大家参考查阅。《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0-02-19 15:06:36 文章热度:1395
        近日,据海南省自然资源部透露,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热带高效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