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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国家发展,城镇化的推进,中国出现了这样的城镇化趋势,即村组村民往乡镇集市迁移、乡镇集市的人往县城迁移、县城人往市里迁移、市里人望省会城市迁移、省会人望北上广或国外迁移。而在村民往集镇迁移最为普遍,这也是当前国家脱贫的内容。那么问题来了,非集镇集体村民在集镇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11-02 09:55:44 文章热度:1456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粮库西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62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隆粮库西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兴隆粮库西侧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2 09:25:39 文章热度:4440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公馆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57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公馆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巴公馆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规〔201...[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1 16:06:16 文章热度:1211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联通公司南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58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联通公司南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联通公司南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1 15:14:37 文章热度:1410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韵新城东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59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水韵新城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水韵新城东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1 14:47:35 文章热度:2186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泽之都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61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泽之都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福泽之都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1 13:57:16 文章热度:1718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亚麻厂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56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亚麻厂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亚麻厂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规〔201...[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1-01 13:50:30 文章热度:865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自来水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综〔2017〕60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老自来水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老自来水地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法保证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巴政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2 09:49:59 文章热度:321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金山I区块及零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一、征收目的因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金山I区块及零星)项目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金棉小区15#,金棉小区16#,金山住宅12#,金山住宅13#,金山住宅10-1#,小游园,金山新村37#,金山新村38#,金山新村39#,金山新村4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9-22 09:43:31 文章热度:3242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慈政处〔2017〕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周塘东村村民宅基地,南至宗汉街道办事处大院北围墙,西至马家路村村民宅基地,北至周塘西村耕地,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征收范围平面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6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05 09:53:21 文章热度:7162
        农村房屋不同于城镇房屋,所以常有人会问: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不能随意买卖,限制较多。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的相关分析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4-21 08:48:12 文章热度:918
        下月起,买房必须使用本人的银行卡。昨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要求开发商和中介履行反洗钱义务。房屋交易须用买卖双方银行账户《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妥善保管并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2 11:41:20 文章热度:3706
        日前,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的几户农村户籍家庭咨询:农民在自留地(或承包地)申请宅基地人均面积是多少?林地、田地、宅基地可以出卖给他人吗?如果可以,怎么个具体流程办理呢?针对相关问题,小编查询资料得到以下答复:农民在自留地(或承包地)申请宅基地人均面积是多少?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本集体经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21 11:43:17 文章热度:1264
        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为明确征收补偿过程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仅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二手房在买卖的过程中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那么房屋的权属登记状态则关系到谁将成为政府征收房屋的被补偿人。一、二手房已经过户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变更为标准。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对房屋所有人的证明具有公示效力,而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手房的买受人自然就成为被补偿人。二手房过户后,合同履行完成,被补偿人的确定也就毫无疑问了。二、二手房尚未过户在合法的房屋买卖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3 14:14:57 文章热度:2259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案情再现】甲与乙系某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80年代,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乙并实际交付使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进行了公证。现甲以法律禁止宅基地房屋转让为由,要求依法确认两人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而乙认为,其与甲之间宅基地房屋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问题一:农村村民是否有权自行处分宅基地房屋?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属性,村民在处分农村房屋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3 12:23:32 文章热度:7268
        农村买卖房屋可以买卖吗?很多人还是不太了解政策。下面我们就从这个农村买卖房屋买卖的合同来说起。农村买卖房屋买卖的合同一般有两种,一农民,把自己的住宅出售给了城里来的人,还签了合同。这合同有效吗?另一农民,觉得自家的房子不想住了,想卖给同村村民,签了合同。这合同有效吗?答案在这里!请注意:不得向城里人出售农民住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但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6:23:36 文章热度:3453
        (2000年10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3 16:36:35 文章热度:1283
        面对小产权房和农村房屋的诱惑,你心动了吗,你该如何抉择?当然无论你最终如何选择,你必须先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了解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法律风险,做好事前的预判。一、“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法院难处理,让你进退两难“小产权房”的低价,原因是节省了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房屋质量有时也存在隐患,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对于未履行相关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即占用耕地进行房屋建设引发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及房屋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该被侵占耕地的保护问题。在行政机关未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民事纠纷。二、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风险现阶段...[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6 12:04:42 文章热度:2638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不断向郊区农村扩张,大批农村土地及房屋面临拆迁,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可期待利益越来越大,因此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便成了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可是到底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何种形式的买卖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这两个问题长时间来一直困扰着很多人。▌先来看个例子:先来看一个例子:张某和陈某系崇明同村村民,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后来陈某因工作发展需要搬去上海市区居住,于是想将崇明的宅基地房屋卖掉,张某了解情况后,便与陈某商量购房事宜,两人一拍即合,张某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陈某的宅基地,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时隔两年之后,陈某感觉崇明发展趋势变好,原来的宅基地房屋大有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3 10:26:09 文章热度:13602
        1、宪法《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宪法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法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并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1-05 13:28:23 文章热度:7131
        已经进行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呢?学者们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其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