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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

       我国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转让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土地法《实施办法》等。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土流网将以我国土地法律相关知识作为依据,对各种土地问题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发布时间:2016-05-09 15:24:16 文章热度:3338
        住宅用地中的配套商业土地权证办理法律分析:无论是招、拍、挂还是协议出让的城镇单一住宅土地,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土地性质一般都是:住宅(70年)。一、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认定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配套设施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5 14:40:14 文章热度:474
        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4:34:06 文章热度:2610
        《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土地登记,把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下来,从法律上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不受侵犯,从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如果没有进行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性质不明,许多单位和个人会有意或无意的侵占国家或集体土地资产,导致国有和集体土地资产被非法、无偿占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同时,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自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也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通过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土地权力人,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6:26:36 文章热度:1059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第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3:53:48 文章热度:862
        哪两个法律体系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缴费问题有过相关规定?温州“20年到期房”的报道让网友震惊,原来房子不是说想住就一直住下去的啊!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住还有点麻烦?不少网友忧虑:当完“房奴”还要继续当“地奴”。关于土地续期缴费,国家实际有两个法律体系作出规定。其一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8 17:32:40 文章热度:887
        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政策法律全解读:一、关于土地承包所涉及的几个概念1.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养殖水面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四荒地:指未开垦利用的荒地、荒坡、荒山、荒滩、等,已开垦并利用的不属于四荒地。有些地方习惯于叫“五荒地”,一般还包括荒水。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a.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b.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c.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d.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迁入的;e.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8 15:17:37 文章热度:1375
        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发展土地流转事业,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实践中有不少朋友希望土流君推荐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但土流君系统收集整理后发现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非常庞杂,农村土地综合类法律法规政策有15部;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有13部;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有10部;与林权相关的有16部;与农村土地利用开发相关的有24部;与农村土地争议解决相关有31部。所有的文字加起来有上百万的法律文字,就算是专业法律人士也要潜心研究几年,才能吃透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并且不少法规政策都在变化。有鉴于此,土流君结合土地流转相关实务经验,就日常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较多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列明法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5:14:47 文章热度:494
        2016年两会于3月16日顺利闭幕,期间多位代表委员聚焦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交易,呼呼健全法律规范,推动土地流转有序进行。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也遍地生花,土地流转的成交量日益增长,但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引发大量土流流转纠纷问题,如流漫天要价、圈地圈钱和改变土地的农用用途等。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徐淙祥建议,制定我国土地流转法,把土地流转方式和流转费价格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土地流转每亩每年的合理价格可以以市、县种粮土地前三年纯收入的年平均值作为参考值,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浮动,这样土地流转有法可依,不会出现漫天要价现象。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2:27:38 文章热度:1317
        观点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大量土地撂荒的问题,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背景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重要途径。但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遇到的最大阻碍来自于土地流转不畅。当前农村出现了一些消极现象。有些农民外出打工,但对于闲置的土地却既不种也不转,以致出现农田大量撂荒的现象。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时,一项重要程序就是需召开村民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由于现在很多村民都外出打工,要满足“三分之二同意”的要求很困难,如果处理不当,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0 16:11:21 文章热度:868
        随着我国近年来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结构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农村土地改革已是时代的必然。那么,土地流转的前后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也亟需完备。然而目前的土地权属法律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给农村及城镇土地流转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隐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到土地制度的完善这一层面上。比如:在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0 15:18:44 文章热度:30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土流网小编为您带来2016年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8 11:02:25 文章热度:1178
        谈到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因为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较多,多数人都会觉得是一件繁琐又痛苦的事情。2016年承包土地在具体操作前,请仔细研究这几个问题:农地类型有哪几种?要看分类的标准是什么了。农用地,就可以分为耕地、林地、园地、牧草用地、其他农用地几类,建设用地可以更细地划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用建筑用地、住宅用地、水利建设用地等等。什么是家庭承包地?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5 10:53:36 文章热度:1810
        1.哪些情况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如:集镇、县城从事二、三产业户口未迁);b.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士官;c.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d.服刑人员。2.哪些情况不得收回承包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a.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b.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2 12:22:52 文章热度:1892
        问:在村里,许多村民常年在城里打工,有的甚至举家迁往城市。为了不使承包地闲置并能有所收益,一些农户便想办法将承包地转给他人。但实际做法很不统一,有的是雇人耕种,自己仍保留承包经营权,有的则是转包给其他农户,还有的采用租赁的方式。那么,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都有哪些?应当如何选择流转方式?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物权法》第128条、134条)。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2 11:32:31 文章热度:1005
        谈到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因为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常识较多,多数人都会觉得是一件繁琐又痛苦的事情。在具体操作前,请仔细研究这几个问题:1.农地类型有哪几种?要看分类的标准是什么了。农用地,就可以分为耕地、林地、园地、牧草用地、其他农用地几类,建设用地可以更细地划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用建筑用地、住宅用地、水利建设用地等等。2.什么是家庭承包地?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6 14:01:27 文章热度:26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02 11:59:00 文章热度:1710
        2016年承包土地必须知道哪些法律?1.家庭承包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含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人仍然享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02 11:50:47 文章热度:368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01 11:40:01 文章热度:3962
        1.其他方式的承包人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也称“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取决于其是否登记。 在界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时,要做具体分析。而具体分析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和《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确立的划分标准:“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8 14:22:28 文章热度:8369
        1.家庭承包的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依法定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继承等。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部分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剩余期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而非整个流转合同无效。 3.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或土地农业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所有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