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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土地

       重庆,简称巴或渝,位于中国西南部,重庆总面积8.24万平方千米,辖38个区县(自治县),常住人口3048.43万(2016年);2016年,重庆地区生产总值17558.76亿元。地形由南北向长江河谷倾斜,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其山地占76%,以江城著称,又以“山城”扬名;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冬暖春早,夏热秋凉。近年来重庆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热潮来临,房地产市场火热。为了更好促进重庆发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经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1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 一般规定、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限制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责任、附则10章99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05-23 14:18:22 文章热度:2599
        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我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等3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武隆县、忠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5:26:22 文章热度:3315
        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77号),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4:09:11 文章热度:9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3:58:46 文章热度:149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抵押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第四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6:39:36 文章热度:6209
        1.2011年5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渝办发(2011)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3:37:27 文章热度:1249
        1.2011年5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渝办发[2011]123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重庆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的估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评估与经纪协会应根据相应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指导。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设定评估机构参与的准入条件。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2:00:35 文章热度:1464
        1.2011年10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布2.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一、确定征收项目(一)征收计划。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当年征收计划。(二)项目申请。征收项目应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等申请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三)项目预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6 11:20:05 文章热度:1695
        1.2011年5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渝办发(2011)123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翅合法建筑。(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诹。(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4:05:11 文章热度:1010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土地有形市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除外。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5:19:18 文章热度:2173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8 14:07:06 文章热度:2182
        潼南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审批潼南县及22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潼南府文〔2014〕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潼南县及22个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二、潼南县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划目标调整为261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规划目标调整为4285.15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划目标调整为4142.3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划目标调整为2991.95公顷,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划目标调整为4529.52公顷,其余规划目标维持原规划不变。三、你县要按照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8 13:29:49 文章热度:2262
        南川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审批南川区及东城街道等34个街道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南川府文〔201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川区及东城街道等34个街道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二、南川区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规划目标修改为13059.4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划目标修改为2843.16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划目标修改为3429.4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规划目标修改为3844.3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划目标修改为3708.43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目标修改为98平方米,其余规划目标维持原规划...[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0:20:59 文章热度:17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09:44:19 文章热度:2802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文件。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同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措施,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当前,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5:09:01 文章热度:1402
        第一条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以下除特别说明外,简称“方案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第三条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方案评审组织和行政管理。第四条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方案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奇数,同时可邀请市国土房管局核查人员和项目所在乡镇、村社领导、农民群众代表列席。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林业、交通、水利、环保、财政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专项审查,并出具项目专项审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4:58:42 文章热度:1582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在批租土地时,凭借所有权向土地使用权者征收的地租收益,是十分宝贵的国有资产。管好用好这笔国有资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市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土地出让金管理执行情况。受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4:45:47 文章热度:116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在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中存在对相关政策掌握不一致的情况。为统一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1995〕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的具体计算问题(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4:10:51 文章热度:179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驻区市属有关单位:按照《重庆(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精神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0〕28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四个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使命感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6 13:55:05 文章热度:2542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共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结合重庆实际,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9 14:42:52 文章热度:7368
        随着各种房屋强拆、土地强征事件被媒体曝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征地拆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巴南区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