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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

       安徽省平原、台地(岗地)、丘陵、山地等类型齐全,可将全省分成淮河平原区、江淮台地丘陵区、皖西丘陵山地区、沿江平原区、皖南丘陵山地五个地貌区。安徽全省耕地422万公顷,林地329万公顷,水面105万公顷。长江、淮河分别流经安徽416公里和430公里,平原、丘陵、山地各占三分之一。那么安徽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如果有土地需要流转,应该在哪里流转呢?

发布时间:2016-05-27 15:21:03 文章热度:1081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县(市)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6 16:12:01 文章热度:124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现就做好安徽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6:36:01 文章热度:1851
        为完善六安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城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今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5月11日下午,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召开政策解读会,从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选择方式、评估办法、操作程序、实施要求等方面解读该《办法》。据介绍,该《办法》与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进行了衔接。《办法》继续将2000年千分之一航拍图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的依据之一;《办法》继续沿用了符合一户一宅给予拆迁补偿的政策,并进一步规范一户一宅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与此同时,该《办法》将按“常住人口”进行补偿安置调整为按“户籍人口”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4:00:00 文章热度:116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理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4 17:23:07 文章热度:1220
        安徽省土地改革政策:201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更好地适应“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按照统筹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市场建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4 16:26:36 文章热度:117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2 13:31:11 文章热度:8247
        1.2011年4月7日发布2.皖政办(201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加速推进安徽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6:34:38 文章热度:3025
        2016年安徽省农村土地确权全年时间安排表?安徽省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今年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攻坚年,要求按照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全力推进集中攻坚,确保今年内基本完成全省的试点任务。《方案》指出,我省承担国家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任务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重视程度有所减弱,工作进度明显放缓。为确保今年基本完成全省试点任务,我省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攻坚年活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9 10:22:06 文章热度:1875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2016年4月5日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我省承担国家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省任务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06 13:51:53 文章热度:7178
        (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31 12:17:53 文章热度:1852
        2016安徽省土地政策最新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通知》要求,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3 16:23:14 文章热度:1029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后予以储备,按规划用途向社会供地的行为。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方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储备。第四条市土地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并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4:39:19 文章热度:1282
        为切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根据《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一、进度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下旬)省政府召开审计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后,我市对审计整改工作开展动员部署。(二)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3月下旬—5月15日)各县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对照审计整改任务,制定整改工作计划,逐项整改落实。4月5日前将审计整改措施、4月底前将审计整改进展情况、5月15日前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三)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5月15日-5月31日)市国土资源...[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4:29:41 文章热度:62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房屋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市住建、规划、公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4:13:10 文章热度:2867
        一、补助和奖励(一)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二)奖励。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二、未登记房屋补偿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100%计算补偿。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时,可比照合法住宅房屋的80%计算补偿。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3:26:31 文章热度:1346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宣政〔2014〕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简称《规划》)。2011年省政府批准的《宣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以本《规划》为准。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等建设用地。到2020年,宣城市耕地保有量不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1:29:19 文章热度:183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含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范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准确,不得坐支、虚列土地出让收入。(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1:17:33 文章热度:1138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0:33:03 文章热度:1047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安置人口,落实公示制度(一)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2.在校大中专学生;3.服刑人员;4.计划内怀孕胎儿;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6.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1 15:40:50 文章热度:13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市土地整治等项目实施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各类项目顺利通过省级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遗留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是以各级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重大涉农项目,是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各类项目实施质量好坏、效益能否充分发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整治是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专项审计...[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