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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基层组织滥用权力和农民法律知识、合同意识欠缺等种种原因,往往使农民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土地流转政策的重要问题是保护好农民的权益。目前正在进行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要把每一户农民的承包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生产能力,都进行明确勘测、评估和登记。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增强农民种地积极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

发布时间:2016-08-26 11:30:41 文章热度:5089
        农村哪些土地可以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什么样的土地领不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与粮食播种面积挂钩。对种植经济作物及建设用地、设施农业、植树造林、常年抛荒等非种粮面积均不予补贴。一、农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2.什么样的土地可以领取补贴: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3.什么样土地不能领取补贴:(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2)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成片粮田(3)非农业征(占)用耕地(4)长年抛荒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3 16:46:31 文章热度:1396
        什么样的土地不能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哪些土地是可以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2.什么样的土地可以领取补贴: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3.什么样土地不能领取补贴:(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2)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成片粮田(3)非农业征(占)用耕地(4)长年抛荒地(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6)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4.能补多少钱: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重点向种粮大户、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1 12:02:20 文章热度:897
        为进一步规范旧店镇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向产业化、规模化和高效设施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旧店镇通过三项措施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在指导土地流转过程中,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工作制度,规范流转程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村庄户数多的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形成决议。土地流转发包方和承包方需共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并且附带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合同必须由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鉴证。二是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中心平台作用建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4 14:24:28 文章热度:7798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两部主要法律。在农村,这两部法律被很多人忽视,在现实的适用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村规民约一直是我国农村的传统,一些良好的村规民约对农村产生了很好的影响,但也有一些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权益。土地权利是特别重要的权益,但是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常常受到各种侵害,有一些侵害方式极为隐秘,连妇女本人都未曾发现。由于法律与现实的不平衡,产生了许多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并且产生了法律想要保护妇女权利却难以执行的严重问题,这就使得我国在法律方面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力度大大降低了,在现实中给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对保障妇女权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09:01:59 文章热度:1188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那么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后如何申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呢?据湖北农业厅资料显示,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2 16:05:00 文章热度:15176
        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人类生活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场所。从土地资源的特征、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资源极度稀缺。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就显得极其重要,我们应该怎样做让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1.做好长远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破坏了就不复存在。所以必须做好长远的土地利用规划。正因为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类型多样,地域差异明显,为了避免土地开发利用中的盲目性,可以从全国重点地区两个层次把握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向。为耕地有效保护、土地高效利用、工农业协调用地提供真实有效的科学依据。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综合考虑到整体和局部的规划,要以长远利益为准。2...[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6 10:40:52 文章热度:922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2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条例。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6 11:20:39 文章热度:646
        现在在农村,不动产权是农民的主要的财产权,而且不动产财产权对于农民更加重要。因为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是不动产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有许多的不动产权利,最普遍的是两种: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除了这两个主要的权利之外,各个地方的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像在山区农民家里可能还有自留山,这也是一个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有的地方还保留着自留地,它也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行了林权改革的地方,农民还拥有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或者是国有林地的使用权,也有这种情况。在草原地带,有的牧民还有草地,实际上它也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是草地,有的还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很多地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7:33:00 文章热度:1761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如何保护?我们来看湖北省土地流转调查,农民“五权”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农民集体所有权“有点虚”,二是土地承包权“有点轻”,三是流转收益权“有点低”,四是话语权“有点小”,五是合作利益权“有点险”。如何维护和发展农民权益,是我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确权是基础,土地承包权要明确到田块、到家庭、...[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8 14:34:06 文章热度:2610
        《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土地登记,把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下来,从法律上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不受侵犯,从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如果没有进行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性质不明,许多单位和个人会有意或无意的侵占国家或集体土地资产,导致国有和集体土地资产被非法、无偿占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同时,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自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也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通过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土地权力人,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1 17:31:06 文章热度:1262
        由于前述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法律问题,所以对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也必须是上到立法的顶层设计、低到权益维护的全方位保护布局问题。任何利益都应当在立法上得到定位,并且设定出保护的法律措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利益,虽然得到了立法的定位,但是定位还不甚科学,根据定位所设计的权利保护措施也有完善之必要和余地。立法上所谓的定位不甚科学,是指虽然界定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系完整的物权,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存在对其使用用途进行严格限制的必要,根据立法公平和公正的理念,民事权利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受到限制,必须贯彻法定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原则。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对广大不特定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8 16:22:48 文章热度:2124
        人多地少的土地国情、耕地供需的严峻形势和粮食安全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耕地保护是我国土地管理和土地整治的首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耕地保护制度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核心制度。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时,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耕地占用状况,加强补充耕地就成为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方式和必然之需。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相适应,在经过不断创新和发展后,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补充耕地也日益进入制度化的规范轨道。土地整治是指对低效、不合理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4:10:42 文章热度:16580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二、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3 15:24:47 文章热度:1335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却频遭侵害,失地农村妇女的比例有增无减。那么,如何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保护妇女权益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以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2 09:56:01 文章热度:4073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根据丰台区土地利用现状,结合丰台区自然、社会、经济的实际差异,按照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土地利用的主要用途,将全区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等八个用途分区和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两个用途复区。第26条基本农田保护区1、范围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本区面积约1043.0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41%。主要分布在王佐镇和长辛店镇。2、管制规则(1)控制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擅自转为非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5 15:22:46 文章热度:1017
        近日,麻城市局出台《土地管理、耕地保护与利用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对该市20个乡镇办进行2013年“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各项指标考核。此次考核分为四块,其中耕地保护占25%,土地利用占30%,村民建房占15%,执法监察占30%。考评办法规定,本年度辖区内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的得20分,年度内耕地总量减少的,依据减少的幅度扣5分至20分,扣完为止。各乡镇将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等土地政策宣传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的得5分。土地利用方面,规定本年度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高,辖区内无闲置低效利用地项目的得10分,发现一起闲置低效利用地扣3分,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率达95%以上得10分,每下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5 14:39:53 文章热度:1241
        2014年8月中旬至11月底,国家审计署赴牡丹江审计组对我市及海林市2008年至2013年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为了有效整改问题,促进规范管理,全面提升牡丹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整改,使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和未经审计组提出但确实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使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乃至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整改内容(一)针对审计组共发现我市少征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具体问题详见《牡丹江市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发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4 13:20:25 文章热度:2056
        温政办〔2015〕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垦造耕地、标准农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耕地保护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和《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严格立项选址。土地整治项目必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1 15:41:31 文章热度:1256
        天津(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落实国家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在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过程中,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报边建的行为,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通知》明确,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挂钩试点项目区。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报边建的行为;严禁在挂钩试点项目区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问题和没有留足农村发展用地空间而全部调剂到城镇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7 14:39:19 文章热度:1282
        为切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根据《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一、进度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下旬)省政府召开审计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后,我市对审计整改工作开展动员部署。(二)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3月下旬—5月15日)各县区政府(管委)、有关部门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对照审计整改任务,制定整改工作计划,逐项整改落实。4月5日前将审计整改措施、4月底前将审计整改进展情况、5月15日前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三)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5月15日-5月31日)市国土资源...[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