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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

       承包土地即指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那么承包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承包土地多少钱一亩呢?承包土地合同书怎么写呢?针对这些问题,土流网将一一解答。

发布时间:2016-07-07 12:02:40 文章热度:134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为引领,遵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我省农村资源、资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30 17:35:58 文章热度:993
        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8 14:15:07 文章热度:3237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拓展“三农”融资抵质押物范围,积极稳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汉寿县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力争通过2年的试点,创新推出3至5种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3 10:26:37 文章热度:2898
        四川省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中...[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10:35:57 文章热度:214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一)总体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09:37:46 文章热度:119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顺利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4 08:49:54 文章热度:1743
        土地二轮延包,就是在上次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在承包期满时,土地承包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原承包地继续承包使用,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在二轮延包期内,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农户承包土地二轮延包内的村组机动地如何申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呢?据湖北农业厅资料显示,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附:什么是机动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12 09:13:46 文章热度:90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顺利推进该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入推进该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激活农业要素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为稳步推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8 16:07:11 文章热度:104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7 10:10:28 文章热度:413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8号各市(州)、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现将《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8日四川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力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7 10:05:24 文章热度:7712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正式印发!很多农民朋友都在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贷?申请要满足哪些条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方有哪些?土流网政策图解第二期为您答疑解惑!【具体试点区县名单详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精彩推荐】:请点击下图...[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6 16:12:01 文章热度:124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现就做好安徽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5:16:36 文章热度:1248
        粤府函〔2016〕8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我省梅州市蕉岭县、清远市阳山县、肇庆市德庆县、云浮市郁南县、湛江市廉江市、云浮市罗定市、清远市英德市等7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梅州市五华县、清远市连州市等2个县(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于2015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3 14:18:22 文章热度:2599
        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我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等3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武隆县、忠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0 11:24:19 文章热度:2025
        鄂政办发〔2016〕20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湖北省的钟祥市、武汉市黄陂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随县、南漳县、大冶市、公安县、武穴市、云梦县等10个县(市、区)被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被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上述各试点县(市、区)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9 16:09:13 文章热度:2695
        【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为引领,遵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6 16:22:07 文章热度:1840
        湘政办发[2016]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为引领,遵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4 16:26:36 文章热度:117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辖内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3 12:01:14 文章热度:1080
        近日,山东省政府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批准山东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原则同意平度市、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滕州市、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寿光市、汶上县、肥城市、乐陵市、武城县、沂南县、莘县等13个县(市、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试点县(市、区)认真组织实施。这意味着,山东将暂停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试点地区如何选择?需确权登记颁证率高等条件央行有关负责人昨天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7 16:27:18 文章热度:1110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不能转让,但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有经营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转让所有权是违法的,转让经营权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