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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7-10 22:08:41 文章热度:1617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这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协议方式,那么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约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我们可以得知,土地承包合同是可以约定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2-22 10:05:32 文章热度:2275
        近日,四川省平昌县县印发了《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等5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方案》指出,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县政府设立“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仲裁委员会下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各乡镇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农业服务站,由农业服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10 11:30:33 文章热度:1436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而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可申请调解仲裁的六种情况6月27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16 10:00:14 文章热度:1481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员会章程。____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仲裁委员...[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07 09:27:40 文章热度:87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2 16:12:38 文章热度:7972
        农民朋友们如果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时发生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怎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呢?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条件,比如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其次,要结合案情写好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到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之后,便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附:《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3 14:05:29 文章热度:4187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关系是什么?土流网答: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当地政府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行使土地承包管理行政职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加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行使登记、审查仲裁申请,监督管理仲裁程序,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管理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法定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行使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定职责时,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4 11:28:41 文章热度:1377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等程序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的意义,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依法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3 15:26:28 文章热度:3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2 14:13:27 文章热度:1503
        【2012】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根据全省平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以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为宗旨,以县级土地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7-10 17:06:28 文章热度:148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范围: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5-21 16:06:10 文章热度:1349
        推荐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上)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5-21 16:02:12 文章热度:1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9年6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1-26 16:23:49 文章热度:13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05-06 10:29:48 文章热度:724
        来源:农民日报  4月29日下午,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开庭依法对中原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仲裁。这是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开庭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书记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申请人聘请了专业法律顾问作为仲裁代理人。郑州市农委法规处副处长朱容良、郑州市农经站站长纪灿离、郑州市农委聘任律师陈奎以及部分群众到庭旁听。  在长达2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调解成功。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确认。鉴于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01-24 09:50:15 文章热度:1073
        来源:法制网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解释共12条,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的意义,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明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0-04-12 11:20:49 文章热度:3123
        来源:国土资源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09-06-24 00:08:16 文章热度:1347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做了规定,要求委员会人员“兼任”组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防止有的地方出现不顾实际需要设置机构的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    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09-06-24 00:05:07 文章热度:1493
        法制网北京6月22日讯记者刘宏在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增加“调解”专章。“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强化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并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上次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律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防止一些地方出现不顾实际需要,一哄而上设机构安排干部的情况。经研究,草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解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09-06-23 23:59:11 文章热度:1980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讯与一审时相比,20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有了实质性的补充修改,即明确征地及补偿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这类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据此,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