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热门标签>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20-10-20 11:45:12 文章热度:1629
        农村宅基地现在越来越值钱,但是有的子女把户口迁出了城镇,导致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重新修缮。近日,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在推进当中,那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吗?自然资源部明确答复可以!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7-11 22:09:27 文章热度:1857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主要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那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在哪?一、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我国《物权法》[4]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如果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5-10 17:56:51 文章热度:3854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使用人对宅基地有长有、使用和限制处分的权利。那谁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登记?一、谁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的使用人是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居民(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另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以下情况可以获得确认登记: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1-29 14:49:09 文章热度:2087
        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近年来宅基地使用权买卖(转让)纠纷慢慢多了起来,那么,目前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纠纷怎么处理?一、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纠纷归谁管?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纠纷处理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1-29 13:24:25 文章热度:236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司法实践观点,差异较大,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诉讼现状如何?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1-29 13:03:57 文章热度:3867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人们也就普遍认为是继承宅基地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下面我们就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做个汇总。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包括了房屋,且没有区分城市或者农村的房屋,亦没有对继承人的身份资格及是否拥有房屋作出限制。房屋可以继承移转,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据“地随房走”原则,当然移转...[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1-28 17:54:19 文章热度:2053
        农村宅基地的增值也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纠纷增加,那么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有哪几种情况?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条件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具有农村户口才能取得宅基地,城镇人口则不可以。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01-23 17:57:36 文章热度:74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发生纠纷怎么办?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1、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包括不能进行继承。2、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0-29 08:53:29 文章热度:10383
        近日,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的方案也出台了,大家务必要清楚意识到自家的宅基地还有多久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又该怎么办。为什么有的是70年,有的是无期限?今年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收官之年,很多农民应该都已经陆续拿到了新版的确权证书,而最新版的宅基地确权证书上标注了宅基地确权产权年限,有的是写着70年,有的是写着无期限,大家可以仔细查看下自己的证书上标注的年限是多久。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另一种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是没有使用期限要求的,而国有土地则是70年。所以,自家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要感到庆幸了。只有70年使用期,到期后该怎么办?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9-26 13:57:22 文章热度:14132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三农”问题、维护农民权益的重大举措,那你知道一般什么时候、怎样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一般什么时候、怎样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总登记的方式,具体程序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地籍调查—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来完成。2.调查队员完成入户调查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证,申请时提交:(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个人身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6-08 16:04:14 文章热度:2219
        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工作,石狮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持有经审批的翻、改建文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批准的翻、改建建筑层数及面积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工作,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泉政文〔2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6-01 10:33:14 文章热度:8647
        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政策的不断试点,不少人心里都有一个疑惑,那么根据目前的政策,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经营权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分为很多种,承包林地、承包耕地、承包荒地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是不能私自出售买卖的,但是能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10 17:47:30 文章热度:1789
        日前,一场特殊的拍卖会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产权交易中心举行。经过多轮竞价,该镇中墅村一处115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权,被一位参拍的本村村民以10万元价格拍下,收益归中墅村村集体所有。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府对其宅基地实行无偿划拨使用。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村民有了改善住房的需求,而存量宅基地却供不应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实行竞争性落户分配方式,正是夏履镇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次探索。“宅基地批给谁,过去一直由村干部说了算。还有个别村庄在批地时巧立名目另外收取费用。”夏履镇党委书记王峻峰说,实行宅基地使用权公开竞拍,有助于约束村干部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宅基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3-06 08:58:22 文章热度:1126
        “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转让机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资源,有望迎来更大活化空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改革长期慎之又慎,步伐甚微。上述安排被认为中央有意通过更精细化的产权设计,为活化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开辟道路。在“三权分置”基础上,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也进一步明确,退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2018年要探索“宅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2-06 13:38:30 文章热度:1701
        2018年2月6日,中央农办主任韩俊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强调: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人口大量迁移,在农村就出现大量农房、宅基地常年闲置,任其破败是一个很大的浪费。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即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与承包地“三权分置”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承包土地经营权,鼓励流转、鼓励适度集中,宅基地就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目前,社会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关注度非常高,必须准确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1-10 12:00:51 文章热度:1215
        兴安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誉为“兴盛之都、安定之邑”,是中国银杏、毛竹、商品粮、生猪和柑桔生产基地县[3],曾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美丽中国示范县”等荣誉称号。近日有朋友问到,兴安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和提供哪些材料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须知一、项目名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办理部门:兴安县国土局窗口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四、申报条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6 10:07:00 文章热度:5993
        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乡镇(办)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保护主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4]1号)、《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号)、《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1 16:33:39 文章热度:3880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快泰和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步伐,泰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泰和县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到2018年8月底前汇总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完成县级初验,申请市级复查和省级验收。关于印发《泰和县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泰和、武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经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泰和县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19 10:50:50 文章热度:292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石市阳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印发了《阳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印发阳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函〔2017〕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阳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七年三月六日阳新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08 15:32:33 文章热度:1858
        武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办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所):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保障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乡(镇)国土分局(所)的职能作用,现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乡镇分局(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审和权籍调查工作。二、乡镇分局(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件,由专人负责收件后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三、公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实地...[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