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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是老百姓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一种行为,它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8年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其中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此外还规定了房屋登记的时限等。农村房屋登记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房屋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证明是什么?关于房屋登记的这些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土流网将一一解答。

发布时间:2017-05-16 11:15:16 文章热度:3335
        近日,张掖市人民市政府同意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张掖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张掖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启动。张掖市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4-28 09:23:53 文章热度:287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涉及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等几种类型,为方便群众申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办理程序申请登记一般按申请→国土所收件→报送登记中心→经办人收件初审后送权籍入库生成不动产单元号→如需公告的打印公告在局网站公告并通知国土所领取公告到宅基地所在地村公开栏进行公告,国土所拍照后将相片远近各一张送回登记中心→经办人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程序办理,具体是:(一)申请。由权利人统一到镇国土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土地、房屋权源资料或证书、证明。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3、如办理转移、变更、更正、补发、注销等登记,提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3-15 15:20:22 文章热度:1309
        天津河北区房屋范围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怎么处理?根据天津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房屋登记与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3 17:34:51 文章热度:1602
        适用登记条件首次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1、互换;2、继承;3、因人民法院、仲...[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16 14:07:04 文章热度:1130
        石嘴山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话找什么部门办理呢?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吗?办理部门: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凡复印件查验原件);(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申请人身份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9 09:30:30 文章热度:10428
        上接: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详解(上)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个人1、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依据司公通字[1991]117号)。(原件)(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原件)(7)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09 09:25:31 文章热度:12004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那么,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1、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1-16 13:43:39 文章热度:4850
        在城市,城里的商品房是可以单独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所以很多农户也觉得宅基地、房屋等也是可以继承的,那农村房屋可以单独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吗?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农村房屋可以单独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不过,农村房屋有其特殊性。农村房屋是基于宅基地建造的。而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因此,一般农村房屋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权利人是户主。而要成为户主,就要成年人。所以,一般而言,农村房屋都是登记在成年人名下的,小孩最多也只是作为家庭成员,是农村房屋的共有人。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农村房屋可以单独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呢?据了解,一般是通过赠与或继承等方式,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农村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09 14:15:08 文章热度:2282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精神和要求,自2016年10月8日起,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及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和房屋交易管理。为确保10月7日后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的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一、房屋交易管理1、当事人在办理商品房转让、存量房转让时,应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备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结房屋交易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2、单位和个人自建房、房改购房等业务,无需办理房屋交易备案,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测绘,领取房产测绘成果后,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8 17:32:09 文章热度:1704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交哪些材料?哪些情况不允许发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广大农民朋友应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和提供相关材料。(1)现场指界,签字盖章确认调查和测绘成果;(2)提供身份证明材料;(3)提供土地、房产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签字确认;(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6)提供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等相关材料。不予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并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1)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6 11:12:26 文章热度:2482
        6月28日,山东菏泽市民李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交哪些材料?”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7 13:58:46 文章热度:149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房屋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抵押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确认的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第四条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5 11:51:23 文章热度:9898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填表人:      盖章:(签字)      填表说明:1、填表范围: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在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时填写此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不在登记范围)2、自用房屋:凡缴纳房产(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房屋情况填写此栏,包含自用房屋、出租房屋、租用他人房屋。3、出租房屋:是指出租房屋后,并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情况的填写此栏。4、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且由出租人缴纳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填写此栏。5、自用土地: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且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土块情况的填写此表,包含自用土地和租用他人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0 11:26:45 文章热度:1117
        从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了解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滨海新区在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国土部、市政府要求准备开展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茶淀镇前沽村、宝田村两个试点村紧锣密鼓地开展。一、查清每宗土地权属,建信息动态监管系统茶淀镇前沽村、宝田村两个试点村首先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10 09:41:08 文章热度:197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推进民营企业办理完善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公平原则,强化依法用地意识 1.创造更加宽松的用地环境。 按照“平等、公平”原则,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土地利用和供应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积极主动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法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用地环境。 2.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方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2-10 13:28:11 文章热度:1800
        在建的房屋是否需要确权登记发证?答:在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可不进行地籍测量,待其建成后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登记发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1-25 17:35:55 文章热度:15165
        在郊野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无法登记注册。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工交社保,只能跑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一个公司。”崇明聚银庄园度假村总经理沈国兴坦言过去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折腾”了好多次,他表示政策放开后,打算把新公司迁回农村宅基地,还打算把自己的小微企业包装上市。解禁的除了农...[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20 15:35:27 文章热度:14182
        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1、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该条第1款明确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加强对辖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依法予以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1-14 15:30:55 文章热度:4107
          答案是需要。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房产需到土地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08 09:25:08 文章热度:6976
        房地不一、有房证无地证等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影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进程。对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按照问题种类,将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等10类问题处理的适用情形、处置方法、办理要点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全文如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晋国土资发〔2017〕42号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