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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官方网址:http://www.glepb.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中山南路102号桂林市环保大楼

电话:(0773)3832209

地图位置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组织协调向中央及自治区申报环境保护项目和专项资金,负责提出市本级环境保护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有关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桂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配合上级部门对全市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对Ⅲ类射线装置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企业环保核查申请。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意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邓学云(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市环保局全面工作。

余海林(党组成员)

负责局行政、治安、接待、后勤保障、文字材料、档案、扶贫、党建、工会等工作。协助局长抓好组织人事、党的建设、工青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局办公室、局工会。

刘学振(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宣传教育、政策法规、依法行政、普法、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应急处置与固体废物管理等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土壤环境管理科、环境应急处置与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舒忠常(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督查、自动在线监管、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大气环境管理科、环境保护督查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蒋永光(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自然生态、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全局新闻发布等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陈亚民(党组成员)

负责环境规划、科技标准、总量、监测统筹、城区环境保护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规划与监测科、五城区环保分局。

费军(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局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室。

宋韶华(党组成员)

负责辐射放射、环境监测工作。

主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马伟荣(总工程师)

负责全局技术业务管理、水环境与农村环境管理、环保科研、世行贷款项目实施、对外技术合作、科技业务交流等工作。

协助局长分管水环境与农村环境管理科、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禇民(调研员)、邵艳青(副调研员)

根据局领导安排,协助负责相关工作。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1、组织拟定全局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系统各单位业务工作和内部事务。

3、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局系统各单位落实上级指示和本局工作计划、决定的办文,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

4、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会议、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局性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5、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材料和领导重要讲话;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文稿。

6、负责调研、收集、汇总上报重要政务信息,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及督查工作。负责对本局系统内环境保护行政渎职行为进行督察,并按照环境保护行为查处程序进行处理。

7、负责对局各种印鉴使用管理;负责全局所有文件收发,按时限督办;负责保密、档案、保卫、消防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办公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后勤,包括车辆管理、物业管理和接待后勤等服务工作。

9、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务管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及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10、负责重大新闻媒体和涉外活动的安排和协调工作;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

11、负责组织本局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办理。

12、负责协调环保办证大厅的工作。

1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财务科

1、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全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监察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及指导。

3、负责组织局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协调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

4、组织协调桂林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桂林市环保项目申报自治区及国家环保专项资金。

5、参与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

6、组织协调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7、负责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8、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包括环保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与组织鉴定。

9、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和组织指导辖县完成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市统计年鉴等相关数据的上报。

10、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政策法规科

1、负责组织本局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与环保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环境质量概要、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的审定。

2、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权限负责环境行政执法解释工作。

3、依法对受局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负责本辖区环保对具体行政行为稽查、纠错和变更工作。

4、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对人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和非应诉工作;负责调查、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检查各县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6、依法负责对已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复核工作;对新开征排污收费额进行核定,按权限上报局执法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7、负责局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配合宣教科进行全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9、负责本局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和换发工作。

10、依法核查对企事业单位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11、负责环境法制工作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12、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监督管理科

1、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

2、依法负责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4、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监督、指导县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程序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7、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专规报表的汇总及审核。

8、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污染控制科

1、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除自然保护科权限内的)污染源的污染控制、防治和管理工作。

2、负责拟定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督促各有关单位实施,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报告。对市监测中心站上报的“五报”数据和资料备案。

3、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年审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污染源(除自然保护科权限内的)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计划,指导县区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跨县、区污染治理工作。

5、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推广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组织推广国内外先进污染治理技术、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

7、负责组织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8、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初审工作。

9、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撤除或者闲置的审批工作。

10、负责组织污染源污染总量分配及总量交易,并制订控制计划、分解及监督实施。

11、负责全市噪声达标区和烟控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2、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自然保护科

1、依法负责组织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2、负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以及旅游、水电、矿产(包括石山开采、砖厂)、交通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对超标排放和生态破坏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

4、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

5、负责牵头办理矿产企业(在矿山区域内的企业)、旅游景点附属环保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工作。

6、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工作。

7、负责辖区内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8、指导辖区内生态旅游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全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

9、促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10、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宣传教育科

1、负责制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重大环保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的环保宣传活动,制定全市性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4、负责组织我市重大环境新闻的发布工作。

5、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环境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各类环境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推选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6、负责环保宣传教育资料的编辑、环境报刊的发行工作和环保宣传档案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中国环境报》驻桂林记者站工作。

8、做好重大环保事件的记录工作及环保重要会议活动的记录。

9、开展社会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总结经验并推广。

10、负责组织桂林环保志、环境年鉴、中国环境年鉴环保编章,桂林市鉴的编写和供稿。

11、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直属单位

一环境监察支队

受桂林市环保局授权委托,桂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展下列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负责工业企业、建筑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现场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3、负责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提出现场监管意见。

4、负责上述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监察并建立档案;负责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及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负责上述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核定工作。

6、负责“12369”环保投诉热线的值班接待工作。

7、负责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参与人大、政协提案及批评建议、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8、负责燃煤二氧化硫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烟控区建设的工业企业相关资料建档并按要求报污控科。

9、负责环境监察季报及有关环境统计工作。

10、负责县区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县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现场监督管理情况实施稽查。

11、负责在线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城区环保办公室

受桂林市环保局授权委托,城区环保办公室开展下列工作:

1、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规定和标准;负责拟定城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参与制订各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区域开发计划。

3、负责第三产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冷作加工〕及采石场、洗车场、机动车修理、砖瓦窑、畜牧养殖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

4、负责上述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业主的“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提出现场监管意见。

5、负责上述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监察并建立档案;负责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及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负责上述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核定工作。

7、负责白色污染的查处和监督。

8、负责烟控区建设的三产行业的相关资料建档并按要求报污控科。

9、负责接待和调查处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投诉,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及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人大、政协提案及批评建议的办理。

10、负责管理权限范围排污单位和企业的环境监察季报并按时交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负责有关环境统计、资料建档并报局相关科室。

11、负责与城区政府的协调和联系。

12、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测中心站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饮用水源、生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收集、分析、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负责环境质量“五报”,定期向局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2、对全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日常检测,建立和健全污染源监测档案,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3、参与制订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全市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概要、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

5、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重要技术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改。

8、参与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9、负责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工程验收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室内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工作。

10、负责排污申报的监测工作。

11、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1、承担全市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

2、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3、承担区域性环境规划研究。

4、承担环境管理研究服务。

5、提供环境工程科学咨询服务。

6、承担环境管理及环境经济政策研究。

7、开发推广污染治理新技术。

8、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信息中心

1、负责环境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流工作,拟订本市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指导实施环保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方案,负责网络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管理。

2、组织制定环境信息标准、规范的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各种信息资源,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环保系统和社会各部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

4、组织局内环境信息管理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推动办公自动化。

5、负责组织环保系统计算机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培训。

6、负责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

7、负责局域网对广域网的上网代理工作。

8、负责桂林市环境保护专题(电子)地图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外发布桂林环保网站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空气质量周报电视发布的技术制作。

11、协助局在线监测中控室的电脑操作技术管理。

12、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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