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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官方网址:http://www.hljdep.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电话:0451-87113013 871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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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街、建成厂、标准件厂、南直路(汉水路口)、标准件厂、省康复中心、康复中心、省电力医院、闽江路(南直路口)、康复中心、汉水路、省电力医院、省康复中心、泰山小区、十一中学、公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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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省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省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协助环境保护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与实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中俄地方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李  平  厅长、党组书记

负责全面工作。


王慧杰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环境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厅直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


丛  丽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科技标准处、污染防治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生态省建设办公室)、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黑龙江洪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孙庆民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规划财务处、对外合作处、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刘  伟  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政策法规处、信访办、宣传教育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厅驻垦区环境保护局。


林奇昌  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负责技术工作。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处、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组织结构

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查研究。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二) 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省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环境信访办公室)。

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参与制定全省环境经济政策;组织环境政策的后评估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垦区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五)科技标准处。

拟订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研究、技术工程示范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与人体健康问题相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建立并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拟订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审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实施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落实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实施;组织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

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发布环境信息;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

(九)污染防治处。

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省重点区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境转移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代执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和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对外合作处。

承办全省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中俄环境保护分委会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中俄地方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双边、多边环境合作援助项目;承担环境保护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省环境监察局(总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虎林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省镜泊湖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省国家级洪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黑龙江省三江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省依兰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省肇源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黑龙江省环境辐射监督站

环境监察总队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环境监察局名义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名义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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