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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官方网址:http://www.hbepb.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 

邮编: 430072 

邮箱: 12369@hbepb.gov.cn

值班室:027-87167100

传真:027-87861455

办公室:027-87167105

环境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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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路东湖村、八一路东湖村、八一路东湖新村、八一路东湖新村、卓刀泉北路风光村、广八路邱家村、卓刀泉北路风光村、东湖东路风光村、东湖南路风光村、广八路广埠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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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路、340路、515路、572路、591路、386路、587路、552路、402路等。

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省政府委托组织对省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省内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省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指导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厅长:吕文艳

纪检组长:严建国

副厅长:周歆昕

副厅长:刘天忠

副厅长:李国斌

总工程师:周水华

副厅长:李瑞勤

巡视员:游爱宁

副巡视员:李炜

副巡视员:李永福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拟订省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归口管理宣传教育、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州)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处。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管理工作;协调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工作。


(三)人事处。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规章与制度;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科技与合作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承担我省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省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我省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承担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协助做好省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七)环境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湖北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参与建设并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九)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规划、制度和标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省内履约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室:027-87167105

规划与财务处:027-87167131、87167180

人 事 处:027-87167116

科技与合作处:027-87167128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027-87167367、87167533

环境影响评价处:027-87167115、87167121

污染防治处:027-87167138、87167122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027-87167118

辐射环境管理处:027-87167381、87167382

环境监测处:027-87167532、87167197

机关党委:027-87167126

纪检监察机构:027-87167127

离退休干部处:027-87167137

直属单位

湖北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

湖北省环境信息中心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湖北省环境信息中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办公电话号码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办公室:027-87882526

科技管理办公室:027-87643492

总工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027-87860966

政策环评研究中心:027-87592368

环境经济研究中心:027-87860278

环境规划所:027-87673793

水环境研究所:027-87615758

环境工程设计所:027-87654606

环境影响评价中心:027-87871863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027-87643500

《环境科学与技术》编辑部:027-87643503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办公室:027-87643490、027-87882525(传真)

业务管理室:027-87875882

质量管理室:027-87861570

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027-87166087

中心分析室:027-87163947

应急与现场监测室:027-87643495

生态与信息化室:027-87164206

验收监测室:027-87643501

污染源与自动监测室:027-87667873

大气复合污染物自动监控预警中心:027-8787552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检测研究中心:027-87663182


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办公室:027-87167523

业务管理室:027-87167351、027-87167370、027-87167525


湖北省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办公室:027-87163350

综合管理室:027-87168323、027-87167360


湖北省环保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办公室:027-87167146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027-87167385

稽查室:027-87167396、027-87167139、027-87167401


湖北省环境信息中心

办公室:027-87167527

技术室:027-87167147


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办公室:027-87167399

业务管理室:027-87167383、027-87167386

权责目录

一、行政许可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拟新增定点企业

.年度申请企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评估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辐射类)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决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许可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许可

.国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的处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处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辐射类)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辐射类)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辐射类)

3、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5、对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6、对不按规定申报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7、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8、对超标排污的处罚

9、对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10、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的处罚

11、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的处罚

12、对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对造成水、大气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13、对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限区域违法建设的处罚

14、对排放、倾倒、处置、填埋、焚烧等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油烟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处罚

.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区等特殊保护区存放、焚烧有关物质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15、对违反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

16、对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17、对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的处罚

18、对制造销售转让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设备机动车辆及含铅汽油的处罚

19、对违反收集贮存处置畜禽养殖粪便废渣污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20、对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

.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21、对不依法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

22、对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3、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放射性污染物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和设备的查封、扣押

水污染物代处置

危险废物代处置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四、行政征收

排污费征收


五、行政检查

1、对排污者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的检查

.对排污者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的检查

.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检查

2、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3、对建设项目试运行不定期抽查

4、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5、对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六、行政确认

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认定

环境监测数据认定

从事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认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认定


七、行政奖励

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评选表彰


八、其他类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省外转移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前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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