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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官方网址:http://www.gsep.gansu.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41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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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权限审批、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全省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批省管和国家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省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主管法律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九)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初审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省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废物名录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各地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王建中

  党组书记、厅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男,汉族,1958年4月生,1975年4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张政民

  巡视员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巡视员,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周继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197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孙玉龙

  党组成员、副厅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1980年12月参加工作,天津市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

  肖铮

  党组成员、省核安全局副局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省核安全局副局长,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1990年9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白志红

  党组成员、副厅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198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

  徐延文

  党组成员、副厅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1993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

  闫子江

  党组成员、副厅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199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张文荣

  副巡视员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1973年6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主任编辑,无党派。

  申浩

  副巡视员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男,汉族,1956年12月出生,1974年11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齐永强

  总工程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1991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

  贾雪旗

  核安全总工程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核安全总工程师,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1985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医学学士,中共党员。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厅组织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审核以厅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件。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承办环保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并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信息网。组织公务接待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

  1、职责划转

  (1)将有关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职责划出,交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将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测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有关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能力建设。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编报、审核汇总厅系统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组织编制利用外资计划。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简称政法处)。

  1、职责划转

  将原政策法规宣教处宣传教育职责划出,交给宣传教育处。

  2、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济政策等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发送我厅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指导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解释等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法制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政策、法规调研。牵头组织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参与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环境政策、法规的后评估。参与指导全省环境经济政策工作。负责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拟订、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

  主要职责

  负责厅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和全省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制度。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厅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厅党组对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协助开展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负责厅机关离退休职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简称科技处)。

  1、职责划转

  将原科技监测处科技标准职责划入科技标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技术进步。贯彻执行国家并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型及特有环境问题风险评估。协调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发布省级环境基准、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级、省级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政策。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并监督管理。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参与和推动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简称总量处)。

  1、职责划转

  (1)将原规划财务处有关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职责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将原污染控制处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职责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主要职责

  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全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监督管理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报批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环评处)。

  1、职责划转

  (1)将原开发建设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等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出,交给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将自然生态保护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入环境影响评价处。

  2、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对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除涉核与辐射以外国家委托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协助环保部管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承担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简称监测处)。

  1、职责划转

  (1)将原科技监测处环境监测职责划入环境监测处。

  (2)将原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入环境监测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并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简称污防处)。

  1、职责划转

  (1)将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职责划出,交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将限期治理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察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全省水体、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审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预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初审及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1、职责划转

  (1)将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出,交给环境影响评价处。

  (2)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责划出,交给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全省生态保护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对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专项审核。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简称农村处)。

  1、职责划转

  将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湿地、矿区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环保预审、实施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管乡及乡以下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省生态农业建设。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简称核安全处)。

  1、职责划转

  将原开发建设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等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做好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指导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相关业务工作。


  (十三)环境监察处(简称环监处)。

  1、职责划转

  将原污染控制处限期治理职责划入环境监察处。

  2、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拟订全省环境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各市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拟订限期治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负责全省环境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处置,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对国家和省管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指导全省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处(简称国际处)。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外联系。研究提出涉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外事经费计划,协调指导厅属单位国际合作项目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省环境合作援助项目,负责引进国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先进方法和资金的组织工作。承办出访组团和国外来访团组的有关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

  1、职责划转

  将原政策法规宣教处宣传教育职责划入宣传教育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规划、行政法规、纲要,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推选工作。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厅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十六)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协助厅党组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并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参与行政效能监察、督查督办工作。完成厅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七)监察室。

  主要职责

  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实施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督查督办工作。

直属单位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甘肃省环境信息中心

  甘肃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甘肃省环保产业协会

  甘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甘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甘肃省环境应急中心

  安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敦煌阳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甘肃省环境统计与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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