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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省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省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省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间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陈国鹰,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省环保厅全面工作。
杨智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兼任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
原庆丹,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挂职。分管政策法规处。
殷广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规划财务处、空气清洁协调推进处、大气污染防治处、水污染防治处、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吕竹青,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处、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信息中心
杨建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河北省监察厅驻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监察专员。分管监察室。
赵军,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综合处、省环境执法监察局、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
王雅君,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巡视员。分管环境监测与应急处、机动车污染管理处、辐射安全管理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省环境保护开发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