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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官方网址:http://www.xzep.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26号

  电话:(0891)6829719

地图位置

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09〕27号)精神,设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区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欢快保护指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镇和农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西藏建设和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负责建立综合类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销售、使用安全许可审批。负责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作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地方问题的建议;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西藏和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是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胡为民   厅党组书记 副厅长

  罗杰     厅党组副书记 厅长

  丹巴曲桑 副厅长(正厅级)

  张天华   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庄红翔   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巢哲雄   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吴岳雷   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扎西顿珠 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次旦卓嘎 厅副巡视员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信息、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厅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格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组织申报各类环境保护专项项目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全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厅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的财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规划、纲要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新闻的采访报道。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环境舆情信息。承担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对自治区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核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五)环境监测处(科技标准处)

  承担全区 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状况等环境信息发表工作,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建设、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负责建设全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拟订全区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组织拟订并发布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六)污染防治处

  起草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是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重要饮水水源地、自治区重点区域和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和跨省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全区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在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编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西藏建设和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工作。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参与拟订生态补偿政策。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全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全区辐射安全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放射源销售、使用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输变电设施与线路等与辐射环境管理有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承担厅机关公务员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协助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试行双重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职(执)业资格管理和指导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厅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组(监察室)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直属单位

  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四、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五、自治区固体废物监测监督管理中心

  六、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自治区环境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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