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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官方网址:http://www.nmgepb.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电话:0471-4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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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负责起草全区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定自治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自治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自治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盟市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盟市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自治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盟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自治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自治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审查自治区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自治区重大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自治区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王军朴

职务:厅党组书记、厅长

分管工作:主持全面工作


吕志东

职务: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分管工作:主管纪检监察工作


杜俊峰

职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科技监测处、污染防治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李剑

职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自治区环保厅机关事务中心、自治区环境在线监控中心(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


郝庆文

职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环境监察局、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治区东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治区中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莫晓莲

职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树礼

职  务: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高震风

职务:巡视员

分管工作:协助厅长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处、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组织结构

办公室

人事处

政策法规处

规划财务处

科技监测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环境影响评价处

监督管理处

污染防治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室

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在线监控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

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

权责目录

一、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排污许可证核发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5、进入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6、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7、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8、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源转让审批

9、进入环保主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与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保主管自然保护区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4、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6、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7、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只保留由发证机关吊销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 8、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9、对未依法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处罚

10、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11、对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12、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13、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35 条的处罚

14、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36 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1、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采取扣押、查封的行 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执行

1、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对逾期不缴纳罚款或排污费的违法行为人加处滞纳金

3、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强制代处置

4、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行政确认

1、监测机构能力确认

六、行政给付

1、环保专项资金

七、行政奖励

1、环境保护奖励

八、行政征收

1、排污费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

九、行政监督检查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十、其他行政权力

1、对跨省、盟市行政区域的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

4、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委托

5、排污申报登记

6、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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