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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宁夏环境保护厅

官方网址:http://www.nxep.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

  电话:0951-5160732


地图位置

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自治区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三)组织拟订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六)负责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放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信息网;统一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党组书记、厅长:赵旭辉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郑忠安

  党组成员、副厅长:黄雅杭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蔡琦

  党组成员、副厅长:强小媛

  党组成员、副厅长:孔令彬

  巡视员:鲁国会

  副巡视员:刘粟民

  副巡视员:谢利

  副巡视员:虢鹏

组织结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工作制度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政务督查。

  负责环保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与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环保厅机关干部与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保厅干部职工劳动工资与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环境保护行政表彰;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电话:0951—51609895160986 5160988

  值班电话:5160931


  (二)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

  负责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战略或综合性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环保厅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住房改革、绩效考评、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管理监督环保厅政府采购(招投标),协调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国家与自治区重大环境保护能力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自治区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审核报批环境保护领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宁夏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建设、经济体制改革、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等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775160978


  (三)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简称法规宣教处)

  负责拟订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立法计划、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承担政务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涉法事务;负责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并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应诉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挂牌督办、执法检查与执法后督查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和环境监察、行政稽查等工作。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参与制定自治区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并组织环境政策和行政法规后评估;负责环保厅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评比表彰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审核;负责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深化改革办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承担环保厅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协调环境新闻采访报道、审核环保重大活动新闻稿件;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信息化、环保业务培训工作。

  电话:0951—5160973


  (四)科技标准处(简称科技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负责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与标准;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所属单位的科技工作;组织建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环境科普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环保服务业、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归口管理环保厅所属社团组织;负责自治区环境咨询委员会、环保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电话:0951—5160971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简称总量处)

  承担落实自治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拟订自治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组织测算并报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容量;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及对市县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监督管理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运行监督验收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预算管理、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污染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和扣减环保电价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排污费征收检查、减免审核以及自治区级排污费征收审核工作;负责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69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环评处)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拟订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指导评估机构拟定相关管理规程等;指导市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管辖权内建设项目(不包括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的政策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机构;负责自治区经济运行协调、重大项目推进、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业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能源产业发展、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建设、公路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等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慈善园区联席会议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67


  (七)环境监测处(简称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行政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编制和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全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负责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核与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配合开展环保部审批建设项目(不包括核与辐射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63


  (八)污染防治处(简称污防处)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噪声、城区土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制度,指导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环境形势综合分析。负责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与处置、环境安全监管(具体职责分别由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核与辐射安全局、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承担),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危险废物出口核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参与拟订自治区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以及重点行业产业政策等,提出市场准入的污染防治指标体系;负责健康宁夏领导小组、自治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61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政策、规划、法规规章;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管理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配合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负责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申报国际合作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宁夏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地理国(区)情普查、森林草原防火、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土地总体规划修编及开发整理等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56


  (十)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简称农村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监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源和农业面源的污染防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 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 负责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自治区扶贫开发、城乡建设与环境整治等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自治区议事机构确定的工作。

  电话:0951—5160956

直属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

  自治区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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