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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官方网址:http://www.czshbj.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沧州市清池北大道11号

  邮编:061000

  电话:0317-3022715

地图位置

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冯彦彬 党组书记 局长

  张玉生 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田 军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胡文博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玉清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林 志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庞胜军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张俊华 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

组织结构

  办公室

  规财科

  法宣科

  人事科

  科技科

  总量科

  环评科

  污防科

直属单位

  环境监测站

  制定全市环境监测规划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辖区内各污染源、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建立排污监测动态档案,提交监测报告;负责为市内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提供技术仲裁;承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现状评价监测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承担排污申报、换发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的监测工作;为环保产品、环境标志的审定和进、出口商品中有关环境标准的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

  联系电话:209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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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主要职能 领导信息 组织机构 直属单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