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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官方网址:http://www.sgepb.gov.cn/hbjg/lxfs/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1-8622730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北路36号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751-8775858
环境污染投诉电话(环境信访投诉受理中心):12369

地图位置

公交路线

西河邮局-公交站70米
途经公交车:9路、12路、环城北线12路、环城南线25路、38路、糖寮专线
新华北路、-公交站404米
途经公交车:9路、12路、环城北线12路、环城南线25路、38路、糖寮专线
东岗岭-公交站436米
途经公交车:9路、12路、环城北线12路、环城南线20路、25路、38路、糖寮专线
韶关电大-公交站460米
途经公交车:14路、20路
韶关剧院-公交站475米
途经公交车:5路、15路、18路、19路、22路、31路
妇幼保健院-公交站482米
途经公交车:8路、13路、15路、25路、33路、35路
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公交站484米
途经公交车:12路、环城北线12路、环城南线
西河汽车站[工业东路、]-公交站603米
途经公交车:5路、22路、31路
教育路、东-公交站615米
途经公交车:14路、20路
西河汽车站-公交站623米
途经公交车:3路、4路、5路、13路、15路、18路、19路、22路、26路、31路、33路、35路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和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党组书记、局长:谭启源,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莉,分管人事、党建、工青妇、计划生育、绩效管理、扶贫开发“双到”、后勤、财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宣传教育、生态文明、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魏宁,分管环境监察、环境信访、环境应急、重金属污染防治、法规与科技、危险废物管理、环境信息等工作,分管武江环保分局。
纪检组长:方贵平,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总工程师:招文锐,分管审批、环境综合管理、农业源减排、环境监测、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分管浈江环保分局;联系环境科学学会。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二)环境综合管理科(核与辐射管理科)。
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三)综合审批科。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总量减排考核;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五)宣传教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六)法规与科技科。
负责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起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党群等工作。
(八)环境应急与监察科(环境监察分局)。
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全市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并进行稽查;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直属单位

一、环境信息中心
1、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信息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信息的各项管理规范。
2、编制本市环境信息工作规划。
3、负责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保证各工作站(局机关各科室、支队、站、所、中心)正常运转,确保国家和省环境信息中心的实
时动态数据交换。
4、负责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环境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建立标准化的环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和全市环境信息数据库。
5、负责市环保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建设,以及市环保系统网络安全工作。
6、建立环境信息网页,发布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动态、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环境信息和数据,开展环境信息社会服务。
8、完成市环保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有关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本市的大气(含降水)、水体(含河流、水库、地下水、工业废水等)、土壤(含河流底质)、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和
电磁辐射等各种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收集、整理和储存监测数据,定期向市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
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每日公布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3、对本市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健全我市污染源监测档案,掌握全市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为
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
4、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相关项目的监测。
5、负责机动车辆排气的监测。
6、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监测。
7、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8、负责全市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
9、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10、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11、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的验证;参与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12、开展监测布点、采样、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方面的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不断完善。
13、完成环保主管部门环境管理需要进行的其它监测;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监测及技术咨询。

三、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
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
3、提供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
4、完成市环保交办其他工作。

四、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中心职责
1、参与组织编制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
2、负责组织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方案论证、厂址选定、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监督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和工程质量。
4、负责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的实施。
5、负责监督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保证污水处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6、完成市环保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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