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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方式

地址:南岸区行政中心B区2号楼14楼
电话:(023)62806871

地图位置

公交路线

南岸新区府 - 公交站 63米
途经公交车: 175路 178路 180路 188路
广福大道 - 公交站 356米
途经公交车: 175路 178路 180路 188路
鲁能领秀城 - 公交站 572米
途经公交车: 158路
天文大道 - 公交站 655米
途经公交车: 158路
江南小区 - 公交站 755米
途经公交车: 175路 178路 180路 188路
兴塘路口 - 公交站 804米
途经公交车: 158路
行政中心c区 - 公交站 965米
途经公交车: 180路 188路
玉马路1站 - 公交站 978米
途经公交车: 180路 345路
轨道茶园1站 - 公交站 1.0公里
途经公交车: 180路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南岸区主体功能区划。
(三)牵头协调区域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执法检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环境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并实施污染物排放督查;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文秘、值班、综合治理、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信息、督办、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议案提案办理、政治业务学习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节能降耗等有关工作。
(二)环境综合整治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环境影响评价规章制度;承担并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由区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备案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村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
(三)污染源控制科
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规划审核与报批工作;参与拟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开展污染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贷款、监督和验收工作;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制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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