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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官方网址:http://www.cqbbep.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北碚区城南新区卢作孚路435号
电话:023-68298723
邮编:400711
电子信箱:bb87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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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息介绍

党组副书记、局长苟渊: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联系和指导静观镇、柳荫镇、金刀峡镇环保工作。
党组书记、副局长李波: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财务、人事、生态文明建设、环保考核、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库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工作,分管综合管理科、建设项目管理科。联系和指导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环保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勤:负责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总量减排、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整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统筹城乡环保、生态保护等工作,分管总量控制科、污染防治科、大气环境保护科(区蓝天办)。联系和指导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环保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肖波:主持局纪检组日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内部审计、党建、群团、老干部、后勤等工作,分管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联系和指导天府镇、东阳街道、龙凤桥街道环保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杜小红:负责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工作,分管宣教法制科、环境监测站。联系和指导水土镇、复兴镇、三圣镇环保工作。
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孙卫:负责固危废管理、核与辐放射、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管理、环境信访、环境安全、排污费核查征收、司法对接等工作,分管固废管理科、环境监察支队。联系和指导歇马镇、澄江镇环保工作。

组织结构

(一)局办公室(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分解下达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牵头承办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2、负责组织拟订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日常工作;负责局重要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承办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
3、负责局党总支、纪检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编辑、报送、考核工作。
4、负责局文秘、机要、档案、史志、保密、统战、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口支援、退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安全、消防、接待、值班安排、后勤保障等工作。
5、负责北碚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区环境保护综合性文件。
6、负责编报和执行局系统年度部门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牵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组织审查区内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7、负责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绩效工资考核等工作。
8、负责联系指导区环科学会工作;联系指导局宣教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总量环评科
1、依法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含涉核与辐放射、固废危废)进行环保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
2、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含涉核与辐放射)环境影响评价规章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承担规划、行政、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查、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监理工作。
3、负责拟定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核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5、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更新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管理科(局群众工作站)
1、负责提出市环保系统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的建议;牵头区和镇街、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市环保系统目标考核工作;组织督查考核年度突出环境问题;提出区环境保护问责、责任追究及表彰奖励的建议。
2、参与市环保系统法规研究,牵头市环保局安排的法规试点工作;组织征求局系统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审查和法律文书审核;负责组织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标志、证件管理。
4、负责组织开展局行政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牵头信访维稳、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涉及水污染项目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制度,监督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对涉及水污染的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负责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
3、总体牵头全区“五大行动”工作,负责督促年度目标落实情况。
4、牵头组织实施“碧水行动”工作,牵头组织本辖区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管理;负责跨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的日常工作。
5、牵头组织实施“宁静行动”工作,组织实施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创建等工作。
6、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参与指导和推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
7、负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工作。
8、负责企业上市及企业守法证明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
9、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农村生态环保科
1、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生态功能区划和农村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2、牵头组织实施“绿地行动”、“田园行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牵施农村环保项目和自然生态环保项目;协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村土壤环境监管、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开展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建议;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镇(村)、生态区创建工作。
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固废管理科(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1、负责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核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光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行政代处置等环境管理制度。
3、牵头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4、组织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和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参与辐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直属单位

(一)环境监察支队(区环境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1、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负责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故和来信、来访、投诉电话纠纷进行调查取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对辖区内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督查管理。
4、负责对排污者的排污申报内容进行审查,核定,并依据核定情况进行公告和征收排污费。
5、负责牵头整改年度环境突出问题。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环境监测站(环境科研所)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及时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为环境管理决策服务。
2、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及时编制重点污染源报告,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提供依据。
3、承担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环境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承担辖区内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4、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档案,为环境管理执法和征收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依据。
5、为社会提供科技报务,接受委托监测及来样分析。
6、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7、组织开展环境科研工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1、负责拟订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平台建设和局环保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对外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新闻通稿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重要环境保护活动和重大环境事件的采访报道;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媒体报道的环境舆情,并将承办科室办理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相应媒体
3、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社会宣传工作。负责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社区等创建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教育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专业培训;推动全区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办公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承担环境信息网络、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信息软件的应用。
5、负责牵头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活动;协调局各科室承担的国际合作项目;承担市环保局安排的对外履约的联系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环境监理所(区蓝天行动办公室)
1、牵头组织实施北碚区人民政府蓝天行动工作督查组工作,组织开展蓝天巡查、督查督办、挂牌督办、启动空气质量预警、督查考核。
2、组织实施辖区内扬尘污染、油气整治、油烟整治、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3、组织实施辖区内无煤区、基本无煤区的创建和巩固工作。
4、组织实施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工作,并组织验收;对涉及大气污染的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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