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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重庆市丰都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商业二路321号

电话:(023)7070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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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

2、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定丰都县主体功能区划。

3、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对本县重大经济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负责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监督和控制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查意见;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6、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县创建工作。

8、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9、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拟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县履约活动;指导环保系统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其他环保机构的环保业务工作。

13、承办县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办公室:拟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承担文秘、档案、保密、会务、信息、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和管理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参与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和有关环境经济政策;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人才培训;承担环保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有关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拟定监督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或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排污费的使用管理。

污染防治科: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状况公报;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核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环保标准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承担环境保护专家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环境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质量预警制度;负责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测人员持证考核工作;拟订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综合管理科(农村环境保护科):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防治规划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规划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跟踪管理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订本县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检查和协调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议建议;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村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村土壤污染修复和有机食品发展工作;参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拟订、分解和下达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承担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工作;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行政稽查;负责对部门和乡镇(街道)推进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情况和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有关环境保护问责、责任追究及表彰奖励的建议。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拟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状况公报;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核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攻关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环保标准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承担环境保护专家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环境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质量预警制度;负责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测人员持证考核工作;拟订环境保护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行政许可服务科: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评价规章制度;承担规划、政策、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按规定审查、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限批制度;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行政效能建设;承担排污费、监测费收取;负责排污许可证等面向社会服务、审核、审批件的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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